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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1月13日 · 陳振聰一方律師更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如發現有刑事犯罪嫌疑應主動移送檢察機關監察機關或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處理故主張案中涉及刑事犯罪部分內容轉交有管轄權的廈門公安部門進行刑事立案並將涉案犯罪分子進行刑事通緝由於廈門市早前爆發新冠肺炎多宗個案一度限制入境人士案件原本打算以視頻形式進行聆訊廈門市人民法院在案件開審前夕鑑於疫情受控乃決定恢復開庭現場處理代表陳振聰的北京律師陳武能偕同助手即趕往廈門市至於身為案中八名被告只有華懋集團有限公司當銳有限公司和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派出代表律師出庭其餘五名被告公司未有代表律師。 而華懋集團及當銳有限公司則由金杜(深圳)律師事務所兩位律師出戰,黃英豪則聘廈門市兩位律師代表。

  2. 陳振聰是 香港中文大學 聯合書院 中文系首任系主任兼國學家 陳湛銓 的侄孫 [6] [7] 。 其父親 陳汝楠 (Chan Yu Nam, Patrick)及二叔 陳汝泰 均從事 教育 [8] ;父親陳汝楠是 新會人 [9] ,曾任教 旺角 聖公會諸聖中學 。 陳振聰於1994年用超過4,000萬港元購入 香港島 半山區 寶雲道 楠樺居大宅作為居所 [10] 。 年表 [ 編輯] 生於1959年12月23日( 己亥 年 丙子 月 己卯 日) 乙亥 時。 1977年,在 香港 利瑪竇書院(高街)中五畢業。 1977年-1988年,曾任職酒保、侍應、市場調查員及從事售賣電子零件生意。 1986年2月至6月間,陳振聰冒充醫生,四出申請共4張信用卡後,消費9.2萬港元。

  3. 2021年9月10日 · 陳振聰於上月十二日就華懋慈善基金申請他破產的聆訊中在庭上指控華懋慈善基金以假合約盜取龔如心遺產來打官司令身為爭產及偽造遺囑兩宗民事及刑事案中的關鍵證人王永祥律師疑作出假口供涉嫌欺詐及包攬訴訟等。 警員虐打兒子准簽保守行為. 官指限制保釋報道保訴訟完整性. 最新回應. (星島日報報道)因拖欠華懋慈善基金二千八百多萬元訟費的陳振聰,於上月十二日被法官下令破產。 本報得悉,七月三日刑滿出獄的陳振聰昨就破產令提.

  4. 2023年4月28日 · 商人陳振聰早年於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的千億遺產案中敗訴其後就偽造及行使虛假文書等罪被判囚12年當時仍在服刑的陳振聰入稟高院指控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及律師行涉及包攬訴訟要求基金及律師行登報道歉及作出賠償。 案件今 (28日)於高院聆案官席前提訊陳缺席聆訊律師行申請撤銷訴訟獲批。 原告陳振聰;答辯人為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 答辯人指早前已向原告派送有關傳票,並確認對方已收妥傳票,惟原告今仍缺席聆訊,要求聆案官頒令,批准答辯人申請撤銷訴訟之申請。 聆案官最終批准申請。 HKETAPP健康台更多都市疾病影片: https://bit.ly/3cNFwr7. hketApp已全面升級,TOPick為大家推出一系列親子、健康、娛樂、港聞及休閒生活資訊及Video。

  5. 2021年12月4日 · 1/3. 因偽造和使用虛假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2006年遺囑今年7月完成12年刑期的商人陳振聰據報早在香港赤柱服刑中已透過義務律師向廈門市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控告包括華懋慈善基金及一間律師行等8名被告包攬訴訟」,要求8被告對陳振聰所蒙受的人格侮辱作出賠償及道歉廈門初級人民法院五位法官昨日3日頒下判詞一致駁回陳振聰全部訴訟請求下令陳須支付案件受理費350元人民幣。 廈門市法院在判詞中強調,在「一國兩制」下,是次的訴訟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賦予香港法院的獨立司法權及終審權,該案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所屬管轄,而且陳振聰提出的指控沒有證據支持。 而陳振聰則對傳媒表示,會在30天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甚至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6. 2015年5月18日 · 陳振聰自稱手持一份龔如心於2006年簽署的遺囑卻被華懋慈善基金指控遺囑是偽造同時又指在華懋旗下的物業發現80多個風水洞指陳振聰是風水師為龔如心挖窿種生基後分3次每次收受巨款6.88億元華懋慈善基金又指龔如心是受陳振聰誤導以為簽署遺囑在風水學上可藉此活得更長壽實際上沒有意圖將全部遺產贈予陳振聰

  7. 陳振聰目前身在內地剛完成二十一天的強制隔離陳振聰將於稍後赴廈門親自處理控告華懋慈善基金華懋集團及旗下兩家公司等八名被告對他的名譽人格尊嚴等嚴重侵權要求廈門法院判八名被告公開向他賠償道歉藉以恢復其名譽人格和尊嚴由風水師變為虔誠基督徒的陳振聰一直堅持手上龔如心的遺囑是真確的並在獄中不斷鑽研法律文件一七年發現華懋慈善基金涉及在廈門的投資債務糾紛的民事官司案情竟涉及他與華懋爭產案有關於是展開追查。 陳振聰質疑涉案人士為籌錢跟他打爭產官司,做了一些不當行為。 陳振聰乃於同年向廈門市思明人民法院正式提出民事訴訟,控告包括華懋慈善基金及華懋集團等八名被告的行為,已共同構成對他的名譽、人格、尊嚴等嚴重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