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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旗 (英語: Hong Kong Flag ),亦稱 英屬香港旗 ( British Hong Kong Flag ), 英屬香港 時期代表 香港 的旗幟 [1] ,由英國 藍船旗 衍生。 香港旗於1871年首度出現,一直使用至1997年 香港主權移交 為止。 在此期間,旗幟設計曾經歷四次的轉變 [2] 。 歷史. 開埠初期及初版旗幟. 與大部分 大英帝國 殖民地一樣,在 香港開埠 初期仍未設計專屬旗幟之時,以 英國國旗 代表香港。 1842年,香港當局制定了 香港公印 ,用作在政府公務文件上蓋上,以代表香港政府。 此公印之背景是 維多利亞港 景色,唐式及英式 帆船 各有一艘,岸邊有兩名華人、一個英國商人及若干貨物。 此圖被普遍稱為 阿群帶路圖 或海港圖。

    • 1959年7月27日
    • 1:2
  2.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此條目介紹的是香港在英國管治時期使用的旗幟。 關於現在使用的特區旗幟請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 關於由香港本土派人士於2011年設計之旗幟,請見「 龍獅旗 」。 香港旗 (英語: Hong Kong Flag )是 英屬香港 時期代表 香港 的旗幟 [1] ,由英國 藍船旗 衍生。 香港旗於1871年首度出現,一直使用至1997年 香港主權移交 為止。 在此期間,旗幟設計曾經歷四次的轉變 [2] 。 歷史 [ 編輯] 開埠初期及初版旗幟 [ 編輯] 與大部分 大英帝國 殖民地一樣,在 香港開埠 初期仍未設計專屬旗幟之時,以 英國國旗 代表香港。 1842年,香港當局制定了 香港公印 ,用作在政府公務文件上蓋上,以代表香港政府。

  3. 香港旗 (英語: Hong Kong Flag ),亦稱 英屬香港旗 ( British Hong Kong Flag ),是 英屬香港 時期代表 香港 的旗幟 [1] ,由英國 藍船 衍生。 香港旗於1871年首度出現,一直使用至1997年 香港主權移交 為止。 在此期間,旗幟設計曾經歷四次的轉變 [2] 。 歷史 [ 编辑] 開埠初期及初版旗幟 [ 编辑] 與大部分 大英帝國 殖民地一樣,在 香港開埠 初期仍未設計專屬旗幟之時,以 英國國旗 代表香港。 1842年,香港當局制定了 香港公印 ,用作在政府公務文件上蓋上,以代表香港政府。 此公印之背景是 維多利亞港 景色,唐式及英式 帆船 各有一艘,岸邊有兩名華人、一個英國商人及若干貨物。 此圖被普遍稱為 阿群帶路圖 或海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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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www.wikiwand.com › zh-hant › 香港旗香港旗 - Wikiwand

    英屬香港的旗幟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香港旗 (英語: Hong Kong Flag )是 英屬香港 時期代表 香港 的旗幟 [1] ,由英國 藍船旗 衍生。. 香港旗於1871年首度出現,一直使用至1997年 香港主權移交 為止。. 在此期間,旗幟設計曾經歷四次的轉變 [2] 。.

  6. 基本介紹. 中文名 :英屬香港旗. 外文名 :Hong Kong Flag. 使用時間 :1870-1997. 別稱 :港英旗. 歷史. 1843年,香港當局制定殖民地徽章,以“阿群帶路圖”為設計,類似上方1876年旗幟的右下方設計。 徽章背景是 維多利亞港 景色,中式及英式帆船各有一艘,岸邊有一名中國婦女、兩個英國人及若干貨物。 1868年,採用此海港風景的香港旗幟,並沒有被 港督 麥當奴 採納。 香港旗(1959–1997)的墨線圖. 1870年,殖民司提出新的旗幟式樣:以英國藍色軍旗(blue ensign)為底,右下角印有白色實心圓為底的英國皇冠,其下標有“HK”字樣(Hong kong英文縮寫)。

  7. www.wikiwand.com › zh-hans › 香港旗香港旗 - Wikiwand

    香港旗英语:)是英属香港时期代表香港的旗帜由英国蓝船旗衍生。 香港旗于1871年首度出现,一直使用至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为止。 在此期间,旗帜设计曾经历四次的转变。

  8.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旗 ( 英文 : Regional Flag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係 五星花蕊嘅洋紫荊花紅旗 (注意唔係基本法所講嘅 「紫荊花」 ) [1] ,用 紅色 做底色,中間有一朵五星 花蕊 嘅 白色 洋紫荊 花圖案。 底色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嘅紅色做標準 [2] ,而洋紫荊花係香港嘅象徵。 香港特區區旗設計喺1990年2月16號定案,1990年4月4號喺第七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次會議中通過 [3] , 1996年 8月10日 由 特區籌委會 通過使用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