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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圖表: 附件一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申請表含電子檔及紙本檔案).PDF

  3. 1.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 年 4 月1 日勞安1 字第0980145218 號令發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4 月18 日勞安1 字第1000145408 號令修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 年6 月5 日勞安1 字第1010145597 號令修正 勞動部103 年9 月5 日勞職授字第 ...

  4. 為確保教育訓練單位之辦班品質對於主動申請評鑑之訓練單位應要求其具有一定辦訓管理水準爰規範主動申請評鑑之訓練單位前二年不得有經主管機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8 條或職業訓練法第 39 條規定裁處罰鍰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訓練業務之情事為簡化評鑑流程整併評鑑指標項目以提升評鑑作業效率爰修正訓練單位申請技術職類評鑑之評鑑指標配分權重及評分項目等。 發布單位: 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 110-04-23. 點閱次數: 附件檔案下載. 發布令 發布令.pdf.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pdf. 第12點及第15點附件3修正對照表 第12點及第15點附件3修正對照表.pdf. 回上一頁.

  5. 2021年4月23日 ·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以下簡 稱訓練單位統合管理能力兼顧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教育訓練品 質以維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秩序並做為雇主或勞工選擇訓練單位 之參據,特訂定本要點。

  6.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 1.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以下簡 稱訓練單位統合管理能力兼顧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教育訓練品 質以維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秩序並做為雇主或勞工選擇訓練單位 之參據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 3. 三、本要點之評鑑對象為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 則)第二十條規定,設有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非營 利法人、雇主團體或勞工團體等訓練單位。 4.

  7. 本要點之評鑑對象為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 則第二十條規定設有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非營 利法人雇主團體或勞工團體等訓練單位。 [修正]

  8. 訓練單位依前項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技術職類評鑑者,應備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之專屬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訓練單位附設二家以上職業訓練機構者,申請評鑑時應註明擬受評之職業訓練機構名稱曾接受本部評鑑之訓練單位,自評鑑結果送達日起二年內,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評鑑附件一: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申請表 ( 含電子檔及紙本檔案)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申請表. 備註:1. 以上項目( 三)~( 七)請提相關佐證資料或證明文件. 2.自有:該受評單位為評鑑合格場地之申請單位,且場地為自有。 租用:該受評單位為評鑑合格場地之申請單位,但場地為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