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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3) 如果離世者沒有遺下子女,但遺下配偶,及以下所述任何一人 : 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子女,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1,0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為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父或母取得,如果父母尚在,則父母二人同得該一份,如果沒有遺下父母,則由全血親兄弟姊妹均分該一份。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 相關問答 )。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以下是部分常見的情況。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 第73章 《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 第4條 。 (A)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 剩餘遺產 (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B)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 非土地實產 ; 剩餘遺產中的500,000元。
2023年3月11日 · 如何分配遺產? 遺產管理人獲得承辦權後,其中一項重要責任是分配遺產。 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 2 (1) 條 ,可供分配的遺產,須先扣除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上稱為 「剩餘遺產」 (residual estate)。 而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 4 條 ,在沒有有效遺囑下,「剩餘遺產」的分配,一般原則如下: 如果以上情況均不適用,那麽遺產將成為「無主財物」 (bona vacantia),歸政府所有。 政府可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將部分或全部財產,撥款予受死者供養的人。 殺人後可否繼承遺產?
如該無遺囑者並無遺下後嗣,但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下述人士中一人或多人,即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則該尚存丈夫或妻子須享有取得非土地實產的絕對權益;此外,該無遺囑者的剩餘遺產在扣除死亡稅 (如有的話)及費用後,須撥出$1,000,000的淨款額,連同其利息記在該尚存丈夫或妻子名下,該利息須由該無遺囑者去世之日起,按照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高等法院條例》 ( 第4章) 第49 (1 ) ( b)條 的施行而不時釐定的利率計算,直至該筆款項連同利息全部支付或撥付為止;在作出上述款項或應付利息的撥款後,該剩餘遺產須按以下規定持 有 — — (由 1998年第25號第2條 修訂;由 2005年第21號第34條 修訂) (a) 其中一半為該尚存丈夫或妻子的絕對權益而以信託形式持有;及.
本條例旨在修訂關於無遺囑者遺產分配事宜的法律。 [1971年10月7日] 1971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格式變更—— 2019年第6號編輯修訂紀錄) 編輯附註: 本條例的實施受1995年無遺囑者遺產 (修訂)條例 ( 1995年第57號) (生效日期:1995年11月3日)第18條影響。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 外 — — 丈夫. ( husband. )及. 妻子. ( wife. )就一個人而言,指該人在有效婚姻中的丈夫或妻子; 法院. ( court. )指原訟法庭; (由 1998年第25號第2條 修訂) 非土地實產.
Ma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Others. [ Switch to complete mode] 第73章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申請遺產管理書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無遺囑) 開啟PDF格式的文件須使用Adobe Reader。 知會備忘和傳喚書. 死者以外地為居籍. 雜項. 因取消遺產稅而制訂的新表格. 申請特別的授予書. 有遺囑的申請(立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