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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3日 · 在行車道、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電動單車等)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以及其他相關法例。 注意「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電力安全. 「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電池質素參差,電池有可能出現滲漏或過熱情況(尤其在充電時),引致發生火警。 運輸署正研究「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使用的規管安排及其相關認證安排,確保符合相關技術及安全規格。 建議將來只有獲認證 (有標貼)的「電動可移動工具」才准許在指定的單車徑上使用。 現時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使用均可能違法。 待將來完成立法程序,市民便可在香港合法地使用出產時已獲得認證的「電動可移動工具」。 影片. 「電動可移動工具」及單車安全影片.
以時速20公里行駛的電動滑板車為例,如使用者頭部着地,所受的衝擊力可高達兩公噸。 此外,在此速度下,電動滑板車的剎車距離會較長 (即1.7米至3.2米),如發生碰撞事故,可輕易將成年人撞飛。 加上不合標準的電池或零件衍生產品風險,看似無害的電動可移動工具亦可造成致命傷害。 因此,多地政府已採取措施,一方面加強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用作公眾代步用途;但另一方面亦避免過度規管,以免窒礙科技創新。 電動可移動工具在本港的發展情況 :與全球其他城市的情況類似,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漸受歡迎。 2018年,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留用進口量於當年飇升至116萬台。 雖然電動可移動工具目前大多用作康樂用途,但在行人路或單車徑上用作代步工具的情況亦頗常見。
2023年11月2日 · 根據香港《道路交通條例》,電動滑板車和電動平衡車等由於受機械驅動,因此被視為「汽車」。 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這些工具僅能在私人物業、康樂或體育場地內使用,違規者最高將面臨1萬港元的罰款以及1年的監禁。 然而,電動輪椅作為醫療儀器則不受此限制。 目前香港尚無針對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明確法規,過去涉及電動滑板車的事故案件,警方均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以「危險駕駛」和「駕駛未經登記且未持牌車輛」等罪名進行拘捕。 回到目錄. –. 電動滑板車可購買嗎? 目前香港允許出售電動滑板車,然而市民僅能在私人場地使用,不可在行人道或馬路上駕駛。 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被罰款5,000港元及判處監禁3個月。 回到目錄. –. 電動滑板車合法化丨料年底推行.
運輸署. 電動單車及滑板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行駛. 由 於 法 例 界 定 所 有 電 動 單 車 及 電 動 滑 板 皆 屬 電 單 車 , 該 類 車 輛 不 論 大 小 及 所 用 燃 料 類 別 , 都 必 須 按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 第 374章 ) 規 定 登 記 及 領 牌 才 可 於 道 路 上 行 ...
2022年6月22日 · 有市民反映,近年在行人路上使用滑板、滑板車及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及電動單車)的數目明顯增多,但部分使用者操作該等工具時的態度欠佳及安全意識不足,導致險象環生。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分別涉及滑板、滑板車及電動可移動工具的(i)意外宗數、(ii)傷亡人數及(iii)檢控宗數; (二)會否立法規定滑板及滑板車的使用者必須佩戴安全頭盔及其他保護裝備;如會,立法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立法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並規定在馬路上使用該等工具的使用者必須投購第三者責任保險? 答覆: 主席: 就陳健波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民政事務局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後,現答覆如下:
2022年5月13日 ·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等都是由機械驅動,因此屬於「汽車」。 如未獲發牌,只可以在私人物業範圍內、康樂或體育場地使用, 違例者最高可判罰 1 萬港元及監禁 1 年。 (電動輪椅被視為醫療儀器,則不受限制。 由於現時未有明確針對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條例,過往有人駕駛電動滑板車撞傷途人,警方都是引用《道路交通條例》,以「危險駕駛」、「駕駛未有登記及未持牌車輛」等罪名拘捕。 不過,近日有新進展,運輸署繼 2021 年初在將軍澳及白石角進行實地試驗後,最近與科技園合作,在港鐵大學站至科研路之間的單車徑,推行先導試驗計劃,為期半年。 但要留意,參與計劃的市民,必須有運輸署發出的許可證,使用工具時的時速不可超過 25 公里,亦要配戴單車安全頭盔。
2022年7月4日 · 事實上,國內於2019年已經實施《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強制性國家標準,對其速度、載重、電池大小、車型,甚至響咹訂立監管;新加坡、台灣等地亦有相近的法例,更有要求配帶安全裝備如頭盔,日本也規定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雖然電動代步工具已成世界大趨勢,但香港法律仍落後於其他地區,其實電動代步工具速度與一般單車無異,部分電動輪椅速度更快,而且可以在任何地方甚至室內使用,因此,對電動代步工具訂立法規,令執法者及使用人士有例可循,實屬必要。 各位讀者如欲了解更多其他法律資訊可以聯絡蘇文傑律師。 同時歡迎各位到筆者Facebook專頁「蘇文傑律師Albert So」留言或參考YouTube「法律迷思」頻道。 各位讀者如欲了解更多其他法律資訊,可以聯絡蘇文傑律師。 (作者提供圖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