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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 基本法 附件及文件. 附件及文件. 附件三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註: * 關於對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的增減,請參閱: a.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見 文件一 ); b.
附件三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中文名.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 实施时间. 1997年7月1日 [7]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目录. 1 全文. 2 修订信息. 全文. 播报. 编辑.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件三. 1990年版 ±→ 1997年版 +→ 1998年版 +→ 2005年版 +→ 2017年版 +→ 2020年版. 姊妹计划: 数据项. 以下法律文本由维基文库用户根据相关决定自行编排而成,而不是任何政府机构认可的正式版本, 并不能视作专业意见 。 一、《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 二、《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 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 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 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 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 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
香港回歸 以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曾先後幾次對《香港基本法》 作出解釋 ,在2021年開始 修改 附件一及附件二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制度,將《 港區國安法 》列入附件三等。 起草過程. 《基本法》由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負責起草,委員包括了香港人士和中國大陸人士。 1985年成立的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 (英语:Hong Kong Basic Law Consultative Committee) ,委員全為香港人,他們負責在香港徵詢公眾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 1988年4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公佈首份草案。 1989年2月公佈第二份草案,諮詢工作則在10月結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22-06-07. 字号: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五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香港特別 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別 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05日 来源:中国人大网. 【字体: 大 中 小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2005 年10 月27 日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