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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十二、上訴程式之審查 (一)上訴案件,懲戒法庭第一審查其是否合法,懲戒法庭第二審亦注意審查。 (二)提起上訴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懲戒法庭為之(本法六七Ⅰ): 1.當事人。 2.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3.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

  2. 提起上訴依公務員懲戒法第67條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當事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提出於原懲戒法庭為之此外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發布日期 : 109-07-15. 更新日期 : 109-07-15.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3. 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提起上訴。 爰參照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 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增訂上訴程式審查之注意事項。 十三、抗告審查. (懲戒法庭第一審或審判長對於提起抗告者應立即予以調查. ,如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本法九九、 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七二,再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九 Ⅰ)。 戒法庭第一審或審判長認為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 之裁定而抗告者,以裁定駁回之;認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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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0年10月30日 · 1 審查順序. (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懲戒法庭對於懲戒案件應依下列順序. 為審查1.審判權之有無。 2.不受理原因之有無。 3.免議原因之有. 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本法二六五六五七)。 (懲戒法庭對於懲戒案件於指定期日前應先審查下列事項或為. 相關之處置: 1.懲戒法庭認移送之懲戒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如當事人就本院有無受理權限有爭執時, 懲戒法庭應先為裁定。 前揭裁定作成前,懲戒法庭得先徵詢當事. 人之意見(本法二六)。 2.為查明是否有應為不受理判決之情形,宜查詢下列事項: (1)依據書狀審查其移送程序或程式是否合法。 如認有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移送機關不

  6. 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判決懲戒法庭之組織不合法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懲戒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辯護、代理或代表。 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 第 67 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懲戒法庭為之: 一、當事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7. 2020年6月9日 · 上訴狀必須載明當事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上訴理由等特定事項(《公務員懲戒法第67條)。 若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懲戒法庭如果逾期未提出原懲戒法庭可以不用命補正就裁定駁回上訴(《公務員懲戒法第68條)。...

  8.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懲戒法庭為之當事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第一項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懲戒法庭為之: 一、當事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