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十二、上訴程式之審查 (一)上訴案件,懲戒法庭第一審應審查其是否合法,懲戒法庭第二審亦應注意審查。 (二)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懲戒法庭為之(本法六七Ⅰ): 1.當事人。 2.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3.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
提起上訴,依公務員懲戒法第67條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當事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提出於原懲戒法庭為之。 此外,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發布日期 : 109-07-15. 更新日期 : 109-07-15.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提起上訴。 爰參照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 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增訂上訴程式審查之注意事項。 十三、抗告審查. (一)懲戒法庭第一審或審判長對於提起抗告者,應立即予以調查. ,如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本法九九、 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七二,再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九 Ⅰ)。 戒法庭第一審或審判長認為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 之裁定而抗告者,以裁定駁回之;認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其他人也問了
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不服者,應於何時上訴?
不服一審判決,當事人可以上訴嗎?
法庭會主動為勝訴一方執行判決嗎?
終局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嗎?
2020年10月30日 · 1 一、審查順序. (一)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懲戒法庭對於懲戒案件,應依下列順序. 為審查:1.審判權之有無。 2.不受理原因之有無。 3.免議原因之有. 無(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本法二六、五六、五七)。 (二)懲戒法庭對於懲戒案件,於指定期日前,應先審查下列事項,或為. 相關之處置: 1.懲戒法庭認移送之懲戒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如當事人就本院有無受理權限有爭執時, 懲戒法庭應先為裁定。 前揭裁定作成前,懲戒法庭得先徵詢當事. 人之意見(本法二六)。 2.為查明是否有應為不受理判決之情形,宜查詢下列事項: (1)依據書狀審查其移送程序或程式是否合法。 如認有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移送機關不
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懲戒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 三、懲戒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辯護、代理或代表。 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 第 67 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懲戒法庭為之: 一、當事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2020年6月9日 · 上訴狀必須載明當事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上訴理由等特定事項(《公務員懲戒法》第67條)。 若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懲戒法庭,如果逾期未提出,原懲戒法庭可以不用命補正就裁定駁回上訴(《公務員懲戒法》第68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懲戒法庭為之: 一、當事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第一項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懲戒法庭為之: 一、當事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