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1.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何產生? 相關

    廣告
  2. 上個月有 超過 100 萬 名用戶曾瀏覽 agoda.com

    立即預訂可慳更多,Agoda®一直保證最低價! 我們全天候為你提供協助,出走都唔會注定一人!

    • 高雄

      超值酒店,神秘優惠

      先訂後付,節省更多!

    • 香港

      超值酒店,神秘優惠

      先訂後付,節省更多!

    • 台北市

      超值酒店,神秘優惠

      先訂後付,節省更多!

    • 24/7全天候客服

      提供實時外遊資訊協助

      馬上聯絡我們!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澳門行政長官由 選舉委員會 選出, 國務院總理 簽署 國務院令 任命,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一次 [2] 。 現任行政長官是 賀一誠 ,2019年12月20日就任。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行政長官對 中央人民政府 ( 國務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2] 主要職責. 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負責執行《 基本法 》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簽署 立法會 通過的 法案 ,公佈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 財政預算案 ,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決定政府政策,發佈 行政命令. 制定 行政法規 並頒佈執行.

  3. 澳門基本法在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這一重大問題時,其中最為關鍵的是要確定行政長官的產生方式,即通過甚麼樣的方法來產生行政長官對於這樣一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以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係中的重大問題,必然要透過制度安排來實現,即要制訂相應的行為規則。 HF. 《“一國兩制”研究》2012 年第2 期( 總第12 期) ( 三)《澳門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產生的規定 . 關於行政長官的產生方式,《澳門基本法》在其正文第47條和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中作了全面的規定。 除此之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對第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也作了規定。

  4.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任何修改,都應當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並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 《基本法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委會選舉產生的規定,是符合上述原則的重要制度安排,並得到澳門社會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認同,應當長期保持不變。 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明確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 在此前提下,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以作出適當修改。

  5. 澳門行政長官由 選舉委員會 選出, 國務院總理 簽署 國務院令 任命,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一次 [2] 。 現任行政長官是 賀一誠 ,2019年12月20日就任。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行政長官對 中央人民政府 ( 國務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2] 主要職責 [ 編輯] 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負責執行《 基本法 》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簽署 立法會 通過的 法案 ,公佈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 財政預算案 ,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決定政府政策,發佈 行政命令. 制定 行政法規 並頒佈執行.

  6. 有的意見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全體特區居民的行政長官,對其產生,市民應有權參與,而附件一規定的間接選舉制度使一般市民無權過問,這是不合理的,而且,容易產生政治特權階級和政治貴族集團,並影響行政長官在澳門的長期威信,反對長期由選舉委員會推選行政長官,有關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應以全面普及直選為原則重新制定

  7. 2014年8月15日 · 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將於八月三十一日舉行為讓市民更清楚有關規定法務局特別印製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單張向市民介紹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首長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亦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領導特區政府工作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行政長官選舉須遵守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其中,選舉行政長官須組成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委員來自多個界別,共四百人。 參選競逐行政長官,須得到選委會至少六十六名委員聯合提名,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候選人須得到選委會全體委員的過半數票,方可當選。 最後,當選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行政長官。

  8.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在澳門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以及不得從事私人贏利活動(《澳門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 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各司司長按各司的排列順序臨時代理其職務(《澳門基本法》第五十五條)。 列印本頁. 最後更新日期: 2017-07-28. 此頁面有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