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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澳門訴訟離婚程序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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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時地,兩願離婚的前提是雙方締結婚姻逾一年(即使在外地登記),以及已針對共同家庭居所之使用達成協議、對夫妻間扶養費的給付達成協議、若有未成年人者,則亦要對親權之行使達成協議。 另一方面,針對夫妻雙方未能通過兩願離婚處理解銷婚姻時,則僅能透過訴訟離婚處理,而受理機關僅為澳門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 提出離婚之一方須陳述法定之離婚理由,並經審判後由法院作出判決,該訴訟程序依法須強制委託澳門執業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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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條件 向民事登記局提起的離婚程序應符合以下條件: 夫妻雙方同意離婚。 夫妻其中一方在澳門居住。 夫妻結婚逾一年(即使在外地登記)。 無夫妻兩人所生的未成年子女; 如申請人有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必須向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提出申請。 對扶養費的給付達成協議。 對現住家庭居所的歸屬達成協議。 (二)所需文件 根據《民事登記法典》第205條及民事登記局的要求,向民事登記局申請的兩願離婚請求應附同下列文件: 結婚登記之全文副本證明。 澳門結婚人士且在民事登記局存有結婚登記的,可免除提交有關證明。 倘有的婚姻協定的證明。 對需要扶養之一方提供扶養之協議。 家庭居所之歸屬的協議。 向民事登記局兩願離婚申請書。 應由夫妻雙方本人或各自受權人簽名,幷明確載明夫妻無未成年之子女。

  3. 辦理訴訟離婚須要聘請律師,當事人聘請律師後,律師便會代理有關訴訟,例如撰寫起訴狀,再將起訴狀送交到法院等,情況與平時向法院提起普通訴訟一樣訴訟離婚程序中,法官會試行調解雙方,如果調解不成,法官會促使雙方達成兩願離婚協議。 如果亦未能達成兩願離婚的協議,法官會促使雙方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一、扶養;二、如何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三、在訴訟待決期間(即是由當事人提起訴訟至法院作出離婚判決期間)家庭居所的使用。 如果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不到場,或調解不成,又或未能達成兩願離婚協議,法官便會命令通知被告在三十日內作答辯。 之後,有關訴訟程序會按照通常宣告訴訟程序的步驟繼續進行,例如答辯、調查等,之後再由法官指定辯論及審判聽證日期,經庭審後作出判決,宣告雙方離婚,並指出誰為過錯方或主要過錯方。

  4. 在澳門,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兩願離婚訴訟離婚”。 兩願離婚的條件. 兩願離婚,顧名思義是指夫妻雙方在自願的情況下同意離婚。 辦理兩願離婚無須交代理由,但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才可以申請兩願離婚。 (一)雙方同意離婚;(二)結婚超過一年;(三)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提供扶養、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及家庭居所的歸屬等事宜達成協議。 如果沒有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全部子女已成年,可以在民事登記局辦理兩願離婚。 不過,如果有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則必須向法院申請離婚。 在民事登記局辦理兩願離婚,夫妻雙方須遞交兩願離婚申請書(有關申請書可在民事登記局索取或在法務局網頁下載),並由他們本人或各自的受權人簽署。 申請書內應明確載明夫妻沒有未成年子女,並附同下列所需文件:1.

  5. 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依法受理和經法定程序審理後作出如下的裁判裁定起訴理由不成立不予宣告兩人離婚: I. 概 述. 原告A已婚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XXX (X),居於澳門............軒第.......... 提起 訴訟離婚之訴 FM1-13-0162-CDL 針對. 被告B(B),女,已婚,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XXX (X),居於氹仔......街...-...號......花園第...座...樓...室. 原告提出訴訟的理由載於第2至8頁的起訴狀內,其摘要如下:

  6. 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依法受理和經法定程序審理後作出如下的裁判裁定起訴理由不成立不予宣告兩人離婚: I. 概述. 原告A已婚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XXXXXX (4),居於珠海香洲XXXXXXX. 提起 訴訟離婚之訴FMl-14-0045-CDL針對. 被告B已婚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XXXXXX (7),居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XXXXXXX. 原告提出訴訟的理由載於第2至4頁的起訴狀內,其摘要如下:

  7. 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依法受理和經法定程序審理後作出如下的裁判裁定起訴理由不成立不予宣告兩人離婚: I. 概 述. 原告A已婚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4XXXXX (6),聯絡地址為澳門郵政信箱XX號提起訴訟離婚之訴 FM1-15-0202-CDL 針對. 被告B已婚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4XXXXX (8),居於澳門XX路XX樓第XX座XX樓XX室。 原告提出訴訟的理由載於第2至10頁的起訴狀內,其摘要如下: 原告與被告於2002年3月25日在中國登記結婚,二人育有一名女兒。 被告自婚後一直有酗酒的惡習,酒醉後更曾多次對原告及女兒施以暴力。 被告沒有負擔庭的生活開支及女兒的生活費,所有生活開支均由原告一力承擔。

  8. 概述. 原告A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不服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於2019年10月11日作出的決定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詳載於卷宗第79至90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1。 * 二. 事實. 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如下: - 原告與被告於2015年07月01日於澳門締結婚姻。 (第一條) - 原告與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並未育有任何子女。 (第二條) - 被告居於內地。 (第三條) - 原告依靠執拾紙皮垃圾來維持生計,並一直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所安排之社會房屋內居住(澳門XX馬路XX新邨XX座XX樓XX座)。 (第四條) - 原告與被告曾於2018年06月26日於澳門民事登記局辦理兩願離婚程序之手續,並簽立有關離婚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