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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積金計劃和職業退休計劃有甚麼主要分別? 職業退休計劃由僱主自願營辦,計劃設有管限規則,訂定計劃內容,包括計劃權益的歸屬、退休年齡、供款款額及管理費用由誰承擔。 這些管限規則由僱主釐定;而在強積金計劃下,這些範疇均由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釐定。 參加職業退休計劃的僱員通常會在離職時提取權益,僱主普遍會以僱員的服務年期計算歸屬比例,例如工作滿三年可提取30%權益,滿十年可提取100%權益。 至於計劃及基金組合則由僱主決定。
seniorclic.hk/zh/topics/work-retirement/the-mandatory-provident-fund/mpf-and-occupational-retirement-schemes-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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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
ORSO是一項於1993年在香港推出的退休計劃條例。它為職業退休計劃的運作提供了框架,並要求僱主為其僱員的退休儲蓄作出供款。 ORSO 計劃可以是固定繳款類型或固定福利類型。定額供款計劃與強積金計劃相似,僱主作出的供款由受託人管理。 這與固定福利計劃形成鮮明對比。在固定福利計劃中,僱主負責為僱員做出投資決策,因此也承擔投資風險。用人單位承諾在員工退休時根據員工的服務年限和工資向員工支付一定的福利。 僱主對職業退休計劃的供款可以免稅,最高為僱員工資的 15%。僱員的供款限額為每月港幣 1,500 元(每年港幣 18,000 元)。
強積金是一項退休儲蓄計劃,要求僱主將部分僱員薪金供款予獲批准的強積金計劃。僱員亦須為其自己的強積金帳戶供款。 強積金計劃於 2000 年推出,截至撰寫本文時,對於月薪 7,100 港元或以上的 18 至 64 歲僱員是強制性的。繳款在繳納稅款之前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 強積金涵蓋正式僱員和臨時僱員。臨時僱員在此定義為在餐飲或建築行業工作少於 60 天或按日簽訂合同的僱員。正式員工被定義為按合同受僱超過 60 天。 強積金計劃分為三種類型:集成信託計劃、僱主營辦計劃和行業計劃。
ORSO 和強積金都是可行的香港僱員退休計劃。他們不同的供款額、投資選擇、歸屬時間表和提款規則使僱主在幫助員工投資時有多種選擇。 僱主可以決定是否提供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或兩者兼而有之。員工應花時間了解這兩種計劃之間的差異,然後再決定哪種計劃適合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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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退休計劃在強積金制度成立前實施,是一種退休保障計劃。 強積金制度成立後,僱主如繼續營辦職業退休計劃,必須容許僱員有一次機會,選擇繼續留在職業退休計劃,還是加入強積金計劃。 職業退休計劃由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 (簡稱《條例》)規管。 職業退休計劃分為兩種,分別是獲《條例》 第7條 豁免的計劃及不獲豁免的計劃。 如有關計劃獲豁免,僱主便須同時提供該計劃和強積金計劃,讓僱員入職後首 30 日 內作出選擇。 如有關計劃沒有獲豁免,僱主則必須替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並只可在強積金計劃以外, 額外 提供職業退休保障。 強積金計劃和職業退休計劃有甚麼主要分別? 職業退休計劃由僱主自願營辦,計劃設有管限規則,訂定計劃內容,包括計劃權益的歸屬、退休年齡、供款款額及管理費用由誰承擔。
隨着強積金制度的實施,本港已有約八成半的就業人口享有退休保障,他們分別參與以下不同的退休計劃: 強積金計劃 職業退休計劃
2024年5月2日 · 每一個課税年度最高可獲扣除額為 : 僱員. 以下例子解釋僱員在不同情況下的税務處理情況: 例子一:單一入息來源──一般情況. 在2023/24課税年度,一名僱員如無其他兼職,一般情況如下: 例子二:無固定薪酬. 一名無固定收入的僱員在2023/24課税年度的收入合共$500,000,但在2023年4至6月的入息少於$5,000,該3個月不用供款,其餘月份每月的法定供款額為$1,500。 在報税時他可申索扣除強制性供款$13,500。 例子三:兩份薪俸及兩筆供款. 一名僱員任職兩間公司,每月收取甲公司薪金$30,000,乙公司薪金$20,000。 按《強積金條例》,他須分別參加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強積金計劃。
現行有兩類職業退休計劃。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獲授權為強積金的替代選擇,同時僱主亦可自願選擇採納職業退休計劃作為額外退休保障,為僱員提供強積金以外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