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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的權利

      • 「剩餘財產分配」是指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的權利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4年3月18日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 先搞懂 3 種夫妻財產制! 1.1. 法定財產制. 1.2. 分別財產制(約定財產制) 1.3. 共同財產制(約定財產制) 2. 什麼情況可以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2.1. 夫妻一方死亡. 2.2. 夫妻離婚. 2.3. 特殊情況雙方同意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有多久? 4. 剩餘財產分配範圍為何?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包含哪些財產呢? 4.1. 可請求範圍. 4.2.

  3. 2020年8月21日 · 首先配偶一方死亡是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之一也就是剩餘財產請求權發生的時間點 [2] ,生存配偶要認識到自己有機會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時必須先知道配偶間是使用哪一種財產制在現行的夫妻財產制中可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 [3] 兩種 [4] 。 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在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時才有適用的餘地。 (一)請求的時機. 通常在一方死亡時,生存的另一方配偶就可以在遺產開始分配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5] 」。 另外法律規定,夫或妻要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應該在知道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的2年內請求,或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5年內請求。 如果沒有在前開時間內請求,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6] 。 (二)行使的方式.

  4. 2024年4月23日 · 使用法定財產制時財產會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但皆由夫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而只有在採用法定財產制時才會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約定財產制夫妻當然也可以選擇法定財產制以外的方式主要會透過簽訂契約在以下兩種方式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之間的夫妻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除了部分的特有財產以外,夫妻的財產及所得皆為共同財產,屬於雙方公同共有。 分別財產制:如同字面上所示,夫妻財產各自保有自己財產的所有權,並自行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何時會發生? 什麼情形會需要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
    • 哪些財產不包含在剩餘財產請求權?
    • 為什麼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能減省遺產稅?
    •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 3 個注意事項
    • 留意要選擇繼承哪種資產類型,以免多繳稅
    • 選錯標的,省了 135 萬遺產稅,差點多繳稅295萬土增稅

    依據民法第 1030 條之1的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丈夫或是妻子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擔的債務之後,如果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大都什麼時候發生? 在離婚,或是另一方死亡時會發生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不過要注意,並不是所有財產都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 根據法條的規定有但書,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以及撫慰金,並不會計算到差額分配裡面。 【民法第 1030 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1 條】有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存配偶得依民法的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所以這一項權利在節省遺產稅時非常好用,可以拿回一部分財產,不用去計算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1 條】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1、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能「代位申請」

    這項權利是專屬於配偶的請求權,不能讓給其他人或由其他人繼承,必須是生存的配偶去申請。 如果爸爸先過世,媽媽接連身故,媽媽沒有在生前主張行使請求權,這個時候子女如果想要替媽媽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國稅局會無法同意申請。 例如剛剛陳先生的案例,如果陳太太也相繼過世,兒子小陳世無法回頭過來代替媽媽申請。

    2、留意請求權時效:2年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有時效性的。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從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為「遺產稅申報書」上就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欄位,通常配偶此時就會得知有剩餘財產,應在 2 年內行使權利。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超過 5 年,也會有超過請求權時效的問題。 實務上,法院在解釋「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多認為是指「可得計算其差額之時」,而非指「確知差額數額之時」,也就是你知道雙方財產會有差額就可以起算時效了,而不是精確計算、明確知道雙方財產差額時,才開始起算。

    3、履行時限:1年

    當主張請求權後,繼承人應確實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起一年內,將等同於請求權價值的財產過戶或交付給生存配偶,並將明細、證明文件送國稅局備查,以免被追繳稅款。

    如果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有現金、股票、房地產可以選擇的話,要留意不同資產會牽扯到不同的法規。 例如選擇房地產時要留意「土地增值稅」。 房產用繼承方式處得的好處是未來出售此繼承房產時,土地增值稅的原規定地價是以「繼承日」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如果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房產,未來出售時,將以原配偶「取得的時間點」的公告現值,作為土地增值稅的原規定地價,可能會繳一筆可觀的土增稅。

    曾經有個案例是透過「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節省遺產稅,但卻差點多繳 295 萬「土地增值稅」的案例。 先生有一筆 1978 年取得的土地,於 2018 年往生。 太太 2021 年 6 月想出售該筆從先生繼承來的土地。 依據《土地稅法》第 28 條,繼承取得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土地增值稅應該是從先生往生的 2018 年重新起算,2018 年到 2021 年僅有 3 年,土地公告現值漲幅平穩,原以為土地增值稅應不多。 實際概算後,卻發現土地增值稅居然高達 430 萬元。 調查後才知道,太太繼承當時,將該筆土地主張「配偶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以前次移轉現值仍然維持在當時 1978 年買賣取得的公告現值,也就是當初先生往生時或許太太省了近 135 萬元的遺產稅,但是,現在卻要付出近43...

  5. 2022年8月5日 · 夫妻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即為 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之平均 ,計算公式為: (婚後財產較多一方的財產 - 婚後財產較少一方的財產)/ 2 = 婚後財產較少一方可請求的財產 。 舉例而言,阿明和小美原為夫妻,兩人並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度,後協議離婚,阿明的婚後財產共 500 萬元,小美的婚後財產共 700 萬元。 則離婚時,婚後財產較少的阿明可求分配的剩餘財產差額為: ( 700 - 500 )/ 2 = 100 萬元,離婚時, 阿明還可請求小美另給付給自己 100 萬元。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請求時效. 民法 §1030-1 第 5 項:「第 1 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6. 2023年11月9日 · 剩餘財產分配是指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的權利這個權利是依據 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而設立的目的是維護夫妻間的平等與公平其中所謂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最常見的如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及配偶一方死亡等情況皆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的稅務問題? 因離婚(或婚姻撤銷、無效等)而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若夫妻在婚姻中擁有房地不動產,其中土地部分之移轉,可以申請不課徵贈與稅(台財稅字第10700509500號令),而房屋部分之移轉,契稅則是免予申報繳納的。 而此種情況下亦非所得稅的課徵範圍,所以也沒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7. 2021年12月10日 · 依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種 [2] ,其中約定財產制需訂定書面契約並且要向法院聲請登記後才得以對抗第三人 [3] ,而夫妻若未以書面約定財產制即為法定財產制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只有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才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因此約定財產制是無法請求的。 (3種常見的請求時點離婚一方死亡改採約定財產制. 既然說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才能請求,那麼,法定財產制關係在什麼情況下會消滅呢? 一般最常見的大概就是離婚,或是夫妻一方死亡。 另外若夫妻在結婚一段時間後才決定改採約定財產制,原本的法定財產制就會在雙方以書面訂定約定財產制契約時隨之消滅,這時夫妻的一方也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二、結婚後,財產不會變成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