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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立法會 (葡萄牙語: Assembleia Legislativa )是 澳門 葡治時期 的立法機關,1976年按照《 澳門組織章程 》重組而成。 立法會屬雙軌立法體制,實行與 澳門總督 分享立法權力。 及至1999年 澳門回歸 後,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取代該會成為澳門的 立法機關 。 歷史 [ 編輯] 澳門開埠初期, 葡萄牙國會 和澳督對澳門擁有很大的立法權力。 一直到1917年,當局設立一個由官員和公眾人士組成的政務委員會(Conselho do Governo),該委員會除了政務工作,也擁有一些立法權力。

    • 立法會職權
    • 立法議員
    • 運作
    •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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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基本法》第71條,立法會職權如下: 1. 依照基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 2. 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3. 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 4.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5. 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6. 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7.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3分之1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託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8.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 而根據...

    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每一屆任期為4年。立法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議員互選產生,並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的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理。主席或副主席出缺時,另行選舉。

    設主席(Presidente)、副主席(Vice-Presidente)各1名,秘書兩名,由全體議員互選產生。四人組成執行委員會,與行政委員會為行政機構。 另有章程及任期委員會、三個常設委員會(第一、第二、第三)、土地及公共批給事務跟進委員會、公共財政事務跟進委員會及公共行政事務跟進委員會。根據《議事規則》第九十三條,委員會會議閉門進行,但有相反議決者除外。

    澳門立法會一直被部分傳媒和部分人士批評是「垃圾會」[註 3]、「花瓶」和「橡皮圖章」,立法會內33個議席當中,親政府的間選和官委議員佔了大半,而直選議員則佔有14席,不足總數的一半,且當中的民主派只佔當中2席,其餘的議員大多屬於建制派且與親中社團、地產界或博彩企業等關係密切,他們的選前承諾有些沒有實現。澳門立法會屢被批評體制和運作差劣,引申出「垃圾會事件」。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聯合聲明 法律 決議 全體會議議決 立法會 規範 立法會議事規則 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 立法會組織法 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 聽證規章 立法會接待公眾服務 議員證格式及使用規則 立法工作 ...

  3. 每一屆立法會通常由4個立法會會期組成每個立法會會期為1年正常運作期由10月16日至翌年8月15日並採用中文和葡文兩種澳門正式語文運作立法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包括立法會主席立法會執行委員會以及行政委員會立法會輔助部門直屬於執行委員會。 立法屆告滿或立法會被解散時,執行委員會行使的權限直至新立法屆的首次會議時為止。 輔助部門由立法會的工作人員組成,受主席和執行委員會領導,由秘書長直接負責,具體劃分為若干個部門,處理不同事務,為立法會提供技術和行政上的輔助。 接待公眾制度. 為收集關於立法、特區政府活動或政策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問題的意見、建議或批評,解釋立法會的工作,以及在市民向立法會行使請願權及申訴權時提供協助,立法會設立接待公眾制度。

  4. 維基百科,自由的 百科全書. 立法會 ( 葡萄牙語: )是 澳門 於 澳葡政府 殖民地時期存在的立法機關,1976年按照《 澳門組織章程 》重組而成。 立法會屬雙軌立法體制,實行與 澳門總督 分享立法權力。 及至1999年 澳門回歸 後,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取代該會成為澳門的 立法機關 。 Oops something went wrong: 403. 立法會(葡萄牙語:)是澳門於澳葡政府殖民地時期存在的立法機關,1976年按照《澳門組織章程》重組而成。 立法會屬雙軌立法體制,實行與澳門總督分享立法權力。 及至1999年澳門回歸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取代該會成為澳門的立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