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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律政司循醫管局獲得案件女事主的專科醫療報告,表示女事主因為創傷後壓力症及智障因素,並不適宜出庭作供,控方詳細考慮專家意見及評估案情證據後,認為證據並沒有合理機會證明任何相關控罪,於是決定撤銷控罪,此舉令全港關注案件人士震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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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8. 檢控常規與程序. 處理控罪. 8.1 控方選擇控罪時應致力於充分反映指稱罪行的刑責方式為既能兼顧檢控效率亦能令法庭於社會與被告兩者之間秉公行義。 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控罪的數目應盡量減少。 如被告涉及多項性質相同的指稱罪行,便應考慮提出具代表性的控罪。 在被告同意下,未審理的額外控罪於量刑時可一併考慮。 審訊法庭. 8.2 有些罪行的審訊須在裁判法院進行,有些罪行的審訊則須在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循公訴程序進行,也有一些罪行兩者皆可。 如純屬簡易程序罪行,可以與可公訴罪行一併審訊,唯其審訊不可在原訟法庭進行。 8.3 《基本法》 第八十六條訂明:“ 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 8.4 在選定審訊法庭時,檢控人員應考慮以下各點:

  3. 鑑於社會對該案的關注律政司今日十月二十七日作此綜合聲明冀能有助公眾明白律政司決定撤銷檢控的原因及消除若干誤解。 檢控政策. 根據《檢控守則》: 控方必須在法律上有充分證據支持檢控,即是這些可接納和可靠的證據,連同可從這些證據作出的任何合理推論,相當可能會證明有關罪行。 (5.4段) 驗證標準是:根據這些證據,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5.5段) 案件不符合這項驗證標準卻繼續進行檢控,便不合乎公眾利益。 (5.7段) 檢控人員有責任持續覆核已展開的檢控工作。 隨着情況有變,假如在任何階段重新應用檢控驗證標準而顯示有關證據不再足以確保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或繼續進行檢控不會符合社會公義,便應停止檢控。 (10.1段) 本案中女事主的證供. 如事主適宜作供,其證言會是支持控罪的直接證據。

  4.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負責本地的刑事檢控工作基本法 》 第63條 訂明律政司之檢控工作是完全獨立及不受任何干涉並非所有疑犯都必定會被檢控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在決定提出檢控前首先要考慮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有關檢控並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 假使證據充分,則再要考慮有關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在考慮公眾利益時,檢控人員必須研究案件的所有相關因素及事實情況,例如罪行性質、疑犯的年齡及精神狀況、定罪後可能判處的刑罰等。 舉例,如提出檢控之負面影響比罪行的嚴重性或損害性更大,則提出檢控便未必會符合公眾利益。 概括來說,如罪行越嚴重,提出檢控便會越符合公眾利益。 關於檢控政策的更多資料,可參閱律政司發出的《 檢控守則 》。

  5. 10.4 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公訴法律程序在區域法院提出控罪的法律程序以及就可公訴罪行在裁判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可以藉提出中止檢控書而擱置但必須按律政司司長的指示才可提出。 10.5 中止檢控書只能擱置檢控程序但在符合社會公義的情況下可重新展開檢控這屬於特殊程序可引用這程序的情況包括被告在認知或身體方面可能永久喪失能力或防止有人妨礙社會公義 (例如即使押後法律程序也不足以處理證人受到干擾的情況)。 簽保命令. 10.6 如某人承認本身過失而沒有被定罪,法庭可判該人簽保,以保證該人會依照具體條件遵守法紀及/或保持行為良好。 法庭必須認為,根據事實可恰當推斷會有風險,該人日後有可能破壞社會安寧。 該人必須獲得通知有關的處理方法。

  6. 如受害者不再支持檢控而控方亦決定不再檢控尋求法院頒布簽保令亦是可行的方法即使在這情況下檢控人員必須掌握充分證據證明其申訴事項才可以尋求法院頒令簽保令是有助防止罪案的發生被告人或會以控方撤銷控罪為條件主動提出簽保

  7. 2023年8月29日 · 港聞. 社會新聞. 鄧桂思事件兩醫生涉誤殺 律政司今撤銷控罪獲批. 撰文:郭顥添. 出版: 2023-08-29 10:38 更新:2023-08-29 20:36. 57. 女病人鄧桂思2017年到聯合醫院求診期間,疑因醫生開漏藥致出現急性肝衰竭,兩度換肝後不治。 涉事醫生林治崑與陳小劍早前各被控誤殺罪案件今2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指考慮刑事檢控守則決定申請撤銷並已告知死因庭換言之原被擱置的死因研訊或將重新召開。 裁判官批准控方的申請,撤銷兩名醫生的控罪。 被告林治崑(50歲)和陳小劍(45歲),原各被控一項誤殺罪,指林於2017年1月20日至8月26日,及陳於2017年2月17日至8月26日,非法殺死鄧桂思(43歲)。

  8. 2022年4月15日 · 為防止疑犯銷毀證據耗散犯罪得益或作出其他阻礙調查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有必要透過單方面申請授權這亦是許多司法管轄區的常見做法。 《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條文讓執法機關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採取類似的措施然而我們的刑事司法制度容許受法庭命令影響的一方申請撤銷或更改命令法庭會在審視所有證據後嚴格按照適用法律公正無私地作出裁斷。 及時進行審訊. 一般而言,被控以刑事罪行後,案件首先會由裁判法院處理。 大部分案件在首度提堂時,控方會請求無須答辯,因為執法機關需要進一步調查,或需要就審訊作其他準備。 未進行答辯的案件會押後再提訊,直至控辯雙方通知法庭案件已準備就緒,方會進行審訊。 律政司與執法機關一直保持緊密溝通,確保案件得到迅速和有效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