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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基本法對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的定義指:.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 ...
- 澳門居民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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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居民身份證 (葡萄牙語: Bilhete de Identidade 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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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居民身份證 (葡萄牙語: Bilhete de Identidade de Residente de Macau ,簡稱 BIR ),是 澳門居民 的主要 身份證明文件 , 澳門特別行政區 身份證明局 簽發,分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Bilhete de Identidade de Residente Permanente da R.A.E.M., BIRP )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Bilhete de Identidade de Residente não Permanente da R.A.E.M., BIRNP )。 根據第8/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年滿五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須領取居民身份證。 歷史. 雙證制度時代.
- 身份證明文件
-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擁有澳門居留權的人仕)
永久性居民.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包括: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上述兩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且在其出生時父親或母親已符合(一)項或(二)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的規定; (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居民,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居民;
“澳門永久性居民 澳門永久性居民"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享有居留權並並有資格領取有資格領取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有六種有六種条件条件的人可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的人可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見見《基本法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基本法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四第二十四條最條最後後一款一款“澳門非永久性居民 澳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澳門為有資格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但特別行政區法律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沒有居留權的人。 的人。 BIR. vs BIRP. 《基本法 基本法》規定了澳門居民有哪些規定了澳門居民有哪些基本基本政治政治權利權利和自由和自由?
核實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居留權證明書》是確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一種有效文件。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下列人士如宣稱在澳門有居留權,但不持有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明文件,且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居住(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除外)者,須向身份證明局申請《居留權證明書》: a.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 b.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 7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c. 上述a及b項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其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