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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zh.wikipedia.org/wiki/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
  1. 現時香港居民並非全部仅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香港居民中既有中國籍香港居民也有包括中國以外國家的國籍和無國籍在內的非中國籍香港居民且由於香港特區政府默許 雙重國籍 存在因此除了外籍居民中國籍香港居民亦可同時擁有別國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論擁有中國國籍或非中國國籍都一視同仁享有永久性居民的法定權利但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享有額外的權利例如有權申請 香港特區護照 和擔任香港特區政府的高級職位。 歷史. 1898年《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原文定有「至 九龍 向通 新安 陸路,中國官民照常行走」 1949年以前, 香港政府 無限制中國居民移居香港。 一般人皆可以隨意經 深圳河 來往兩地,香港亦沒有對 中國籍 居民( 中華民國國民 )進行人事登記,更沒有出入境管制。

  2.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此條目介紹的是法律身份下的香港居民」。 關於日常用語下的香港人,請見「 香港人 」。 香港居民 (英語: Hong Kong residents )指享有 香港居留權 和有資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 香港居民身份證 的人。 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三章第二十四條, 香港 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兩類。 前者具有 香港居留權 和有資格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後者為有資格取得香港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基本法定明香港居民享有包括 言論 、 新聞 、出版、 遷徙 、 宗教 、 結社 、 集會 、 遊行、示威 的自由和 罷工 等權利。

  3. 大马简体. 香港居民 (英语: Hong Kong residents )指享有 香港居留权 和有资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 香港居民身份证 的人。 根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香港 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两类。 前者具有 香港居留权 和有资格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者为有资格取得香港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基本法定明香港居民享有包括 言论 、 新闻 、出版、 迁徙 、 宗教 、 结社 、 集会 、 游行、示威 的自由和 罢工 等权利。 1949年 两岸分治 格局产生后, 中华民国政府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均认为自己拥有香港主权,将两地的 中国籍居民 (华裔)视为本国公民。 香港居民可申请中华民国 华侨 身份。

  4. 任何人士均有机会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定地位不管他们是否拥有 中国国籍 。 《 基本法 》 第24条 和《 入境条例 》 附表1 第2段扼要地列出甚么人可以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总括来说它们列明以下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中国籍人士)。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合法地获准在香港居住,并已在港居留七年的中国公民。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其双亲之一(父亲或母亲)在其出生时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 已合法居住在香港七年,并以香港作为其永久居住地的外籍人士(非中国籍人士)(* 注)。 在香港出生时,其双亲之一已按照类别 (iv) 获界定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现时未满二十一岁之外籍青少年。

  5.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任何人士均有機會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定地位不管他們是否擁有 中國國籍 。 《 基本法 》 第24條 和《 入境條例 》 附表1 第2段扼要地列出甚麼人可以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總括來說它們列明以下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中國籍人士)。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合法地獲准在香港居住並已在港居留七年的中國公民。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其雙親之一(父親或母親)在其出生時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 已合法居住在香港七年,並以香港作為其永久居住地的外籍人士(非中國籍人士)(* 註)。 在香港出生時,其雙親之一已按照類別 (iv) 獲界定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現時未滿二十一歲之外籍青少年。

  6. 大多数来香港居住的人士不管是来自中国大陆或其他地方),在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之前必须在香港住满七年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本身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首次来港人士例如是那些在香港境外出生而父亲或母亲在其出生时经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 但在香港住满七年之规定并不等于一定要在香港逗留整整七年而不能出境法律只规定有关人士在该段期间内必须是 「通常居于香港」 。 尽管有关人士在七年内曾因事而暂时离开香港,但仍可能被继续视为通常居于香港。 「暂时性」一词并无清楚确实的定义,但《 入境条例 》 第2 (6)条 列明若干可供考虑的因素,以便决定有关人士是否不再通常居于香港。 如香港是阁下的居住地方,但阁下因事而暂时离开香港,在这情况下,仍会被视为继续居留于香港。

  7. 2. 屬於流動居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2.1 截至2020 年年底,香港的居住人口總數為7 474 200 人,當中73 200人(1%) 被界定為流動居民,即在指明期間的"6 個月內有1 3 個"在港逗留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根據統計處,流動居民可包括每星期大多數時間在內地,而定期於周末在港逗留的人士;在海外求學而在假期時回港度假的香港學生;以及在海外居住,並由於營商工作或家庭理由而須頻密回港的人士至於他們通常逗留的國家/地區,則沒有這方面的統計數字。 餘下的7 401 000 人(99%) 為常住居民,當中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和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圖1說明常住和流動居民的定義。 香港永久性居民指屬於《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及《入境條例》( 第115 章) 附表1指明的界別或種類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