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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4月1日 · 根據相關的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個人需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並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海外投資100萬元,數年後匯回本利和110萬元,僅須就孳息10萬元的部分計入海外所得額,並非以匯回海外資金全額110萬元課徵所得稅。 非海外所得: 投資本金、借貸款項、存款本金等。 海外所得: 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境外遺產繼承、贈與等。 2.區分課稅年度. 確認其資金來源屬海外所得後,接下來判斷其所得是否超過核課期間。 若其海外所得已申報課稅者,自然沒有被課稅的問題;如果過去沒有申報者,則進入下一個判斷階段。

  2. 2022年6月1日 · 隨著國際經濟環境快速變化,財政部為了能跟上科技發展腳步,追求課稅效率化,準備透過完備稅法並掌握稅源,以遏止逃漏稅。 財政部已規劃擴充資料中心雲端平臺,建置大數據分析區,導入電子發票大數據分析等,利用跨域資料庫或大數據來進行課稅資料的蒐集。 財政部一直都有列管電腦選案,80年代開始建置電腦選案系統,千禧年後為精進系統曾委外資訊公司開發,2015年還特別建置了賦稅再造國稅系統。 財政部可以運用各種資料來源,篩選逃漏稅風險較高的案件,資料來源包括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系統、扣免繳申報資料、資金匯出入資料、入出境資料、營業稅申報及進銷貨檔、海關進出口報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系統及財政部核定檔等。 臺灣現在已擁有高科技查稅系統網。

  3. 2021年5月1日 ·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的3種申報方式各有何優缺點. (一)擴大書面審核. 原則上,所有公司應採「查帳申報」,核實課稅;惟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擴大書審制度。 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即可適用: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新臺幣,以下同)以下之營利事業. 帳載純益率低於財政部頒訂之擴大書審純益率. 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稅款. 公式:課稅所得額=(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擴大書審純益率. 優點: *簡化稅務申報作業,請稅務單位亦簡化以書面審查方式處理,原則上較不易調帳查稅。 缺點: *收入金額大者,稅賦相當可觀。 *當年度虧損,仍必須依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額繳稅.

  4. 2021年5月1日 · 1. 對保險公司的影響. 保險公司有3個利潤來源,也就是3差:死差、利差、費差。 這3差保障著保險公司的利潤。 此次的第六回經驗生命表將會使臺灣保險公司的「死差益」產生變動。 死差益是實際死亡率低於預定死亡率,按預定死亡率收取的純保費支付實際死亡成本後有盈餘而產生的利益。 保險公司過去計算保費時,高估了未來的利率,營運上有「利差損」,因為臺灣過去的死亡率被高估,許多保險公司是採用「死差益」來填補「利差損」,對此,逢甲大學財務工程與精算學士學位學程助理教授陳彥志博士表示:「這就像損害了A的利益,來填補B的缺口,但保險公司應銷售公平定價的產品,保費精算本來就應該精算正確的價值。

  5. 2018年3月1日 · 先談第一種定義,主管機關一直以來為了掌控市場做了很多事情,業者為了配合這些規定,如製作很多監理報表,花很多時間來解決主管機關提出的各項監理要求,因此產生了許多所謂「經營痛點」。 而業者為了解決被管理的問題,除了要應付監理官的要求,在不能影響正常的營運狀況下,必須運用最有效率的方法,因此大量借助資訊科技來因應法規的需求與變化,以解決法律遵循問題,由業者發起以科技方法解決被監理問題,就是Regtech的一種定義,這就是為什麼有人會將Regtechㄧ詞,翻譯為「法遵科技」的原因。 這其實是最常見,也是最狹隘的定義。 第二種定義,是指監理官以科技監理工具,解決傳統監理問題。

  6. 2020年3月1日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主要有以下3種申報方式,不同申報方式對於課稅所得額的計算、被稅局調帳的機率、盈虧互抵的權利等都有差異。 二、 申報方式. 1.擴大書面審核. 原則上所有公司應採「查帳申報」核實課稅;惟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擴大書審制度。 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即可適用: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帳載純益率低於財政部頒訂之擴大書審純益率。 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稅款。 公式:課稅所得額=(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擴大書審純益率. 優點: 原則上不再調帳查稅。 缺點: 收入金額大者,稅賦相當可觀。 當年度虧損,仍必須依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額繳稅。

  7. 2018年1月1日 · 原名為F股(代表外國發行人Foreign Issuers,取開頭第一個英文字母F),於二 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於外國企業來臺上市,不再以開頭「F」來代表,而是以公司名稱後面加上註冊地。 其中,KY代表註冊地位於英屬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故因其屬於外國公司,因此稅務議題上與投資國內上市櫃企業並不相同。 2.買賣「KY股」是否須課證券交易稅? 因《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並未明訂所稱「公司發行之股票」的範圍,即未明確定義以依臺灣《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者為限,並且也是依臺灣的法令發行的股票,因此買賣國外企業來臺上市股票,依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應按3 瓞x證券交易稅。 3.「KY股」的股利所得如何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