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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4月1日 · 根據相關的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個人需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並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海外投資100萬元,數年後匯回本利和110萬元,僅須就孳息10萬元的部分計入海外所得額,並非以匯回海外資金全額110萬元課徵所得稅。 非海外所得: 投資本金、借貸款項、存款本金等。 海外所得: 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境外遺產繼承、贈與等。 2.區分課稅年度. 確認其資金來源屬海外所得後,接下來判斷其所得是否超過核課期間。 若其海外所得已申報課稅者,自然沒有被課稅的問題;如果過去沒有申報者,則進入下一個判斷階段。

  2. 2021年5月1日 · 這次的第六回經驗生命表,是監理機關利用公權力,令各大保險公司往公平定價方面走,對於投資人而言,未來的財務報表將能更貼近現實,改善目前各大保險公司財務上較不能看出真實金流的缺點。 2. 對消費者的影響. 壽險. 「第六回經驗生命表」會讓保險公司純保費的死亡成本降低,一般來說,生命表的死亡率改善,壽險保費會下降,但是這並沒有考慮生存給付。 當金管會宣布實施第六回經驗生命表,市面上許多媒體喜悅地計算壽險將會降下多少幅度,但卻忽略了一項民情:僅有死亡給付的保險商品確實可能會有20%的降幅,但臺灣人非常重視壽險能不能還本,生死合險目前是市場主流,如果在乎還本,那對一般消費者而言,保費恐怕沒辦法有顯著的降幅。 梁穎誼博士表示:「我認為對於想購買終身壽險的人,保費並不會有太大差異。

  3. 2024年1月1日 · 「利率」一直是臺灣壽險業經營上相當關鍵的變數,目前整個產業所面臨問題的核心,與2002年前後市場利率大幅降低,並長期持續維持低利率有高度相關,保險公司為填補過往利差損,經營主軸改為重利差益而輕死費差的營運架構,當壽險業開始習慣長期低利率的環境時,在2022年美國聯準會啟動暴力升息後,立刻讓保險公司學到利率波動可以帶來的巨大經營風險,也讓業者對利率的敏感度和警覺度大幅提升,對資產負債管理的看法也有了重大的轉變。 在過去低利率環境,利差損主要因為是銷售利率保證過高的商品,保險公司策略就是透過更多海外長期投資收益,弭補高利保單所造成的利差損失,但是這樣的經營脈絡是奠基在低利率持續且利率相對在比較穩定的環境假設下。

  4. 2022年11月3日 · 成功經營高資產客戶前,首先我們必須瞭解如何開發高資產族群,黃子寧的高資產客戶大約占其總客戶數的20%左右,其中大多為購買保費達港幣50萬元(約為新臺幣200萬元)以上的客戶。 初始若要開發高資產族群,她認為業務員可以先積極參與商業會議等相關活動,因為許多中小企業老闆皆會參與這類型活動,這會是業務員前期能夠接觸、拓展高資產人脈的一個方法。 而參與活動這樣的方式實行一段時間、累積一定客源後,就可以開始執行轉介紹的環節,轉介紹是更有效益開發高資產客戶的方式。 在這個環節裡,業務員可以鎖定有影響力的轉介紹中心,邀請他們及其朋友參與飯局、活動,透過這樣的方式從轉介紹中心認識其他高資產客戶。

  5. 2018年3月1日 · 先談第一種定義,主管機關一直以來為了掌控市場做了很多事情,業者為了配合這些規定,如製作很多監理報表,花很多時間來解決主管機關提出的各項監理要求,因此產生了許多所謂「經營痛點」。 而業者為了解決被管理的問題,除了要應付監理官的要求,在不能影響正常的營運狀況下,必須運用最有效率的方法,因此大量借助資訊科技來因應法規的需求與變化,以解決法律遵循問題,由業者發起以科技方法解決被監理問題,就是Regtech的一種定義,這就是為什麼有人會將Regtechㄧ詞,翻譯為「法遵科技」的原因。 這其實是最常見,也是最狹隘的定義。 第二種定義,是指監理官以科技監理工具,解決傳統監理問題。

  6. 2018年5月1日 · 瞭解這些在稅法上有限額規定的會計項目,除了可以省下稅金外,對於公司的整體營運規劃,費用控制等亦有幫助。 以下介紹常見的限額項目: 旅費:國內差旅費、國外差旅費及停車費、通行費、汽油費、計程車資等. *限額: 1.國內差旅膳什費: 職員每日600元(以下幣值若無另行註記,以新臺幣計)、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以上每日700元。 ※員工出差日支膳什費超過財政部核定免稅標準則:超過免稅日支膳什費部分列屬「薪資」,免扣繳,但須申報扣繳憑單。 2.國外旅費: 宿費及膳什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如出差上海,每日生活費可認列美金267元、紐約市美金308元。 3.例外: 公司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膳什費依日支標準5折計算。 捐贈.

  7. 2018年1月1日 · 原名為F股(代表外國發行人Foreign Issuers,取開頭第一個英文字母F),於二 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於外國企業來臺上市,不再以開頭「F」來代表,而是以公司名稱後面加上註冊地。 其中,KY代表註冊地位於英屬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故因其屬於外國公司,因此稅務議題上與投資國內上市櫃企業並不相同。 2.買賣「KY股」是否須課證券交易稅? 因《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並未明訂所稱「公司發行之股票」的範圍,即未明確定義以依臺灣《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者為限,並且也是依臺灣的法令發行的股票,因此買賣國外企業來臺上市股票,依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應按3 瓞x證券交易稅。 3.「KY股」的股利所得如何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