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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4月1日 · 名詞解釋:所謂「核課期間」,係規定課稅事實在一定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超過這個期間,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再行核課,也就是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的期間。 在核課期間內,若另外發現應徵之稅捐,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稅捐核課期間規定如下: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3.檢視申報情形.

  2. 2018年1月1日 · 因KY股是外國公司來臺上市櫃企業,故取得其所獲配的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均屬於海外來源所得。 個人: 獲配外國企業股利非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也無二代健保及股利可扣抵稅額減半的問題,惟應注意海外股利所得與個人其他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則需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營利事業:外國公司所發放的股利係投資收益,但不屬於《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免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所得額課稅。 ※《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 投資於國內其它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 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 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3. 2018年4月1日 · 稅改新制—好記懶人包:1、營所稅自17%,調高至20%2、兩稅合一廢除,可扣抵稅額帳戶消失3、股利所得可合併或分離計稅4、外資股利扣繳稅率20%,調高至21%5、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由10%,調降至5%. 立法院臨時會於二 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 ...

  4. 2018年5月1日 · 瞭解這些在稅法上有限額規定的會計項目,除了可以省下稅金外,對於公司的整體營運規劃,費用控制等亦有幫助。 以下介紹常見的限額項目: 旅費:國內差旅費、國外差旅費及停車費、通行費、汽油費、計程車資等. *限額: 1.國內差旅膳什費: 職員每日600元(以下幣值若無另行註記,以新臺幣計)、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以上每日700元。 ※員工出差日支膳什費超過財政部核定免稅標準則:超過免稅日支膳什費部分列屬「薪資」,免扣繳,但須申報扣繳憑單。 2.國外旅費: 宿費及膳什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如出差上海,每日生活費可認列美金267元、紐約市美金308元。 3.例外: 公司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膳什費依日支標準5折計算。 捐贈.

  5. 2020年1月1日 · 二 一九年一月~九月底已完成100個MDRT,等同96個國際龍獎IDA(約FYC臺幣3億元) 二 一八年平均每張保單保費美金100萬元,最小一張保費美金5萬元,最大一張保費美金4,000萬元,平均每一張保單保額美金1,500萬元,最少一張保額美金20萬元,最多一張保額美金1億2,500萬元

  6. 2022年6月1日 · 金融機構部分,目前已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要求電子支付機構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者的個人帳戶明細資料。 即個人金融帳戶一整年存入金額累計達240萬元且全年期間有任3個月存入筆數達200筆,銀行得在每年3月底前提供前一年度該帳戶存(匯)入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料中心。 此外,財政部「智能稅務服務4年計畫」已於2020年啟動,其中會先將營業稅導入;而後也會陸續導入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 另外規劃2023年與戶政機關合作,預計運用親等資料等,來精進綜所稅等異常案件的查核,提升稅務行政效率。 預計2024年完成各稅目系統建置,透過人工智慧(AI)技術,提升各稅選案查核的精準度、稅源的掌握,同時也能夠大幅減輕稅務人員的負擔。

  7. 2021年5月1日 · 應繳納稅額高之原因在於,營利事業原本結帳出來的利潤率較書審率(財政部公告的各產業別書審適用純益率)低,原本應該繳的稅較書審率算出來的較少才對,然而企業為了簡便申報方式,同意以較高的書審率來申報並計算應納稅額,所以才會願意多繳稅。 疫情關係, 擴大書審純益率可按80%計算. 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對營利事業的衝擊,導致許多企業營業收入減少、成本費用增加而影響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