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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4月1日 · 根據相關的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個人需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並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海外投資100萬元,數年後匯回本利和110萬元,僅須就孳息10萬元的部分計入海外所得額,並非以匯回海外資金全額110萬元課徵所得稅。 非海外所得: 投資本金、借貸款項、存款本金等。 海外所得: 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境外遺產繼承、贈與等。 2.區分課稅年度. 確認其資金來源屬海外所得後,接下來判斷其所得是否超過核課期間。 若其海外所得已申報課稅者,自然沒有被課稅的問題;如果過去沒有申報者,則進入下一個判斷階段。

  2. 2021年5月1日 · 0. 3891. 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5月報稅月到來,凡是在臺灣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均應申報且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此外,2021年應留意受疫情影響之降低擴大書審純益率、防疫隔離假給 ...

  3. 2018年5月1日 · 瞭解這些在稅法上有限額規定的會計項目,除了可以省下稅金外,對於公司的整體營運規劃,費用控制等亦有幫助。 以下介紹常見的限額項目: 旅費:國內差旅費、國外差旅費及停車費、通行費、汽油費、計程車資等. *限額: 1.國內差旅膳什費: 職員每日600元(以下幣值若無另行註記,以新臺幣計)、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以上每日700元。 ※員工出差日支膳什費超過財政部核定免稅標準則:超過免稅日支膳什費部分列屬「薪資」,免扣繳,但須申報扣繳憑單。 2.國外旅費: 宿費及膳什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如出差上海,每日生活費可認列美金267元、紐約市美金308元。 3.例外: 公司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膳什費依日支標準5折計算。 捐贈.

  4. 2018年3月1日 · 讓金融業者為了達成法遵要求,不得不提高法遵人員、治理、風險管理的成本,各種因素催生出監理科技(Regtech)一詞。 隨著監理沙盒機制的通過,很多人都把重心關注在——誰會進入沙盒? 多少人會進入沙盒? 進入沙盒要有什麼樣的條件? 這些問題可以明顯讓我們感受到金融業確實已進入了另一個階段。 過往談發展金融科技,想要怎麼做全憑公司意志,但接下來就與監理官有關係了,因為不管業者有多少的創意與想法,只要主管機關不點頭,創新也無法進行。 也就是說,不管金融科技如何發展,監理科技 (Regtech)勢必也得跟上腳步。 監理科技一詞本身有很多涵義,目前在定義上是各有各的解讀,本期專欄我想說清楚Regtech一詞的涵義,以及與我們有何切身相關? 監理科技的3種定義.

  5. 2018年12月1日 · 新個稅法首次引入綜合徵稅,將原先分別計稅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進行綜合徵稅,至於其他所得(如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仍採分別計稅。 減除費用從每月人民幣3,500元提高至5,000元,意味著所有工資階級都能享有減稅優惠,以前不用繳個人稅的工薪族,未來依然不用繳交,以前須繳交少量個稅的,則可能不用再繳;然而,過去分開計稅的項目將合併計算,對於領有多重收入的臺籍在陸員工,可能因此落入較高稅率級距,使整體稅負增加。 稅率級距調整,減輕民眾個稅負擔. 新法減稅,擴大3%、10%、20%等3檔低稅率的級距,縮小25%稅率的級距,而30%、35%、45%等3檔較高稅率級距不變。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56期.

  6. 2017年10月23日 · 隨著消費者的崛起,愈來愈多公司現在將最終消費者視為其主要顧客,而非財務專家(financial professional, FP)。 這改變會導致公司針對特定型態顧客,來發展解決方案嗎? 是否你的公司已經有目標行銷、區隔策略、或正考慮建立中。 本文由財務專家的角度,來探討目標行銷,協助發展與理解面對面的行銷,以及如何連結公司產品服務和目標市場。 無論是何種產業,分配或配銷(distribution)連結了公司產品與需要該產品的市場。 產品製造者可以經由第3方來接觸市場,或者選擇直接面對市場,例如經由直銷力量(direct sales)或直接面對消費者的營銷策略(direct-to-consumer)。

  7. 2018年4月1日 ·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國際及臺灣會計師、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 稅改新制—好記懶人包: 1、營所稅自17%,調高至20%. 2、兩稅合一廢除,可扣抵稅額帳戶消失. 3、股利所得可合併或分離計稅. 4、外資股利扣繳稅率20%,調高至21%. 5、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由10%,調降至5%. 唯過去須將獲配的可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 帳戶),由於新制稅制廢除了兩稅合一扣抵制度,故自二 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無須設置可扣抵稅額帳戶。 為何要有未分配盈餘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