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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4月1日 · 根據相關的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個人需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並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海外投資100萬元,數年後匯回本利和110萬元,僅須就孳息10萬元的部分計入海外所得額,並非以匯回海外資金全額110萬元課徵所得稅。 非海外所得: 投資本金、借貸款項、存款本金等。 海外所得: 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境外遺產繼承、贈與等。 2.區分課稅年度. 確認其資金來源屬海外所得後,接下來判斷其所得是否超過核課期間。 若其海外所得已申報課稅者,自然沒有被課稅的問題;如果過去沒有申報者,則進入下一個判斷階段。

  2. 2018年5月1日 · 公司支付各項費用除了需取得合於稅法規定的憑證外,稅法針對某些費用及損失項目,有認列金額的上限,如超過稅法規定的限額,於申報所得稅時就必須將超出的部分調整剔除,因此造成課稅所得額變高,繳的稅也就變多。 瞭解這些在稅法上有限額規定的會計項目,除了可以省下稅金外,對於公司的整體營運規劃,費用控制等亦有幫助。 以下介紹常見的限額項目: 旅費:國內差旅費、國外差旅費及停車費、通行費、汽油費、計程車資等. *限額: 1.國內差旅膳什費: 職員每日600元(以下幣值若無另行註記,以新臺幣計)、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以上每日700元。 ※員工出差日支膳什費超過財政部核定免稅標準則:超過免稅日支膳什費部分列屬「薪資」,免扣繳,但須申報扣繳憑單。

  3. 2018年1月1日 · 投資金融商品除了計入所得稅中課稅外及前述境外投資免稅外,尚有部分商品屬於分離課稅,對於綜所稅率超過12%以上投資人來說,選擇分離課稅的金融商品,也可以達到有效節稅。 自二 一 年一月一日起,以個人名義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按10%扣繳稅款後,不再與個人綜合所得稅合併計算。 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併入所得額課稅。 結構型商品. 1.何謂結構型商品?

  4. 2020年2月1日 · 金融科技近幾年發展非常迅速,特別是大陸,對比香港發展是比較慢的,雖然金融科技目前仍不是香港的主流,卻是不容忽視的市場趨勢。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分銷及市務總經理區張明儀從公司推行數位化的過程,分析科技與營銷結合如何提高管理成效及客戶體驗?

  5. 2020年7月1日 · 臺灣55~64歲人口數為336萬人,65歲以上人口數321萬9,000人. 隨著醫療設施健全、公共衛生條件改善,臺灣民眾平均壽命提高且高齡人口隨之增加。. 二 一七年九月底,臺灣55~64歲人口數為336萬人,較二 一三年六月底增加了37萬8,000人,成長12.7%;65歲以上人口數321 ...

  6. 2022年6月1日 · 2022 年 6 月 1 日. 0. 4453. 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與英國國際會計師CPA 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著有《節稅的布局》及《重複的力量》 綜合所得稅申報可以使用手機來報稅,相較於去年(2021年)的手機報稅服務,今年(2022年)新增「編修功能」,另增加「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戶繳稅方式」及24小時可以回答綜所稅問題的智能客服,以線上或電話預約報稅服務,使報稅變得更加簡便。 從手機報稅愈來愈科技化來看,可以想見國稅局的查稅工具也同時愈來愈科技及智慧化,納稅義務人應更謹慎小心。 隨著國際經濟環境快速變化,財政部為了能跟上科技發展腳步,追求課稅效率化,準備透過完備稅法並掌握稅源,以遏止逃漏稅。

  7. 2018年8月1日 ·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才可以申請實物抵繳。 至於能否以實物抵繳並非以繼承人的所得狀況來判斷,而是以被繼承人是否留下現金或銀行存款,不足的部分才得准予以實物抵繳。 另外,因實物抵繳的種類花樣愈來愈多,不僅在認定價值上容易產生爭議,對於收到實物後該如何管理、變現都是一大問題。 此外,因許多高資產人士為了規避高額遺產稅,利用實物抵稅機制,大大打折了當初立法的美意,因此現行法規對於實物抵繳的比例有特別規定,整理如下: *遺產稅繳納以現金為主. *申請條件. 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因現金不足,繳現有困難: .遺產扣除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同等現金之項目仍不足才能申請。 .土地抵繳有一定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