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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 · 1.辨認資金性質. 將資產配置於海外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因此並非匯回的海外資金皆屬於海外所得,非屬海外所得也就毋須課徵所得稅。 根據相關的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個人需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並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海外投資100萬元,數年後匯回本利和110萬元,僅須就孳息10萬元的部分計入海外所得額,並非以匯回海外資金全額110萬元課徵所得稅。 非海外所得: 投資本金、借貸款項、存款本金等。 海外所得: 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境外遺產繼承、贈與等。 2.區分課稅年度. 確認其資金來源屬海外所得後,接下來判斷其所得是否超過核課期間。 若其海外所得已申報課稅者,自然沒有被課稅的問題;如果過去沒有申報者,則進入下一個判斷階段。
2018年12月1日 · 新個稅法首次引入綜合徵稅,將原先分別計稅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進行綜合徵稅,至於其他所得(如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仍採分別計稅。 減除費用從每月人民幣3,500元提高至5,000元,意味著所有工資階級都能享有減稅優惠,以前不用繳個人稅的工薪族,未來依然不用繳交,以前須繳交少量個稅的,則可能不用再繳;然而,過去分開計稅的項目將合併計算,對於領有多重收入的臺籍在陸員工,可能因此落入較高稅率級距,使整體稅負增加。 稅率級距調整,減輕民眾個稅負擔. 新法減稅,擴大3%、10%、20%等3檔低稅率的級距,縮小25%稅率的級距,而30%、35%、45%等3檔較高稅率級距不變。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56期. SHARE. 上一篇文章
2021年1月1日 · 新冠疫情之下,緩解需求面的政策僅能治標. 「事實上,新冠疫情恐怕是自1930年代經濟大恐慌之後,除了戰爭之外對全球經濟影響最大的事件。. 」林向愷表示,新冠疫情雖然與2008年金融海嘯皆對全球經濟造成衝擊,但從總體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其中成因卻 ...
2022年6月1日 · 從手機報稅愈來愈科技化來看,可以想見國稅局的查稅工具也同時愈來愈科技及智慧化,納稅義務人應更謹慎小心。. 隨著國際經濟環境快速變化,財政部為了能跟上科技發展腳步,追求課稅效率化,準備透過完備稅法並掌握稅源,以遏止逃漏稅。. 財政部已規劃 ...
2019年9月1日 · 別人的成功經驗分享,不是說「我當然也知道,但是我們外在條件不一樣」,就是說「那是特例,他可以,哪有辦法誰都跟他一樣? 永遠是老話一句「那個沒用啦」! 其實說穿了,只是在找一個「不想做」的理由! 所以「那個沒用啦」逐漸變成他的口頭禪。 依據我的觀察,最終這句「那個沒用啦」也成為職場裡大家對他個人的無情評語。 雖然,看起來他還是「好像很聰明! 而另外有一種人剛好相反,新商品推出,「這應該可以賣哦! 」獎勵辦法一公布,「這應該可以去拚哦! 」每一個學習機會,「這應該可以學到不少哦!
2018年1月1日 · 因KY股是外國公司來臺上市櫃企業,故取得其所獲配的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均屬於海外來源所得。 個人: 獲配外國企業股利非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也無二代健保及股利可扣抵稅額減半的問題,惟應注意海外股利所得與個人其他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則需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營利事業:外國公司所發放的股利係投資收益,但不屬於《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免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所得額課稅。 ※《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 投資於國內其它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 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 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2020年1月1日 · 觀念式簡報,是你對客戶或準客戶運用例子或類比法說明簡報,為什麼需要財務規劃?. 它聚焦在商品可以做到的,更甚於商品本身是什麼,令複雜的事聽起來簡單。. 保險其實是非常簡單的商品,它也可以非常複雜,取決於你的選擇,如何對客戶/準客戶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