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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序言. 第一章 - 總綱. 第二章 -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 國家機構. 第四章 -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2.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 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鬥爭和其他形式的鬥爭以後,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 生産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 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産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

  3. 2003年12月20日 · 「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一條. 主條目: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1949年9月,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 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以取代正在 行憲 狀態、但不被 中國共產黨 和 中國民主同盟 等黨派承認的中華民國憲法 》。 《共同綱領在序言中宣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組織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 」中國憲法學界一直延續這種認知:「《共同綱領》雖然本身不是正式的憲法,只是起臨時憲法的作用,但它實際上是名稱不叫憲法的憲法,是中國歷史上首創的臨時憲法。 」 [8] 也就是說,《共同綱領》雖然名稱不叫《憲法》,但屬於臨時憲法或起臨時憲法作用,這基本上是憲法學界的普遍共識。

  4. 2018年3月22日 ·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 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鬥爭和其他形式的鬥爭以後,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 生産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 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産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宪法 [1] [2] [3] [4] ,法理上拥有最高的 法律 效力 [5]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法律制度的基础 [6] 。 1949年9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通过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该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1954年9月20日,首部宪法经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此后宪法又经历了两次重要修改。 现行的 八二宪法 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八二宪法其后又经过了多次修正,形成了宪法现行文本 [7] 。

    • 1954年9月20日
    • 宪法
  6. 下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編輯]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公布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修正) 目錄 [ 編輯] 序 言. 第一章 總 綱.

  7.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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