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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 (含5000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 (含2000元)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 《海关总署公告 2007 年第 72 号》 ,「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则需要申报。

  2. 第十條 進出境物品所有人聲明放棄的物品和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逾期三個月易腐及易失效的物品可提前處理下同未辦理海關手續的物品以及在海關監管區內逾期三個月無人認領的物品均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一條 旅客攜運屬下列情形的物品海關不予放行予以退運或由旅客存入海關指定的倉庫。 物品所有人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理退運、結案手續。 逾期不辦的,由海關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處理。 (一)不屬自用的; (二)超出合理數量範圍的; (三)超出海關規定的物品品種、規格、限量、限值的; (四)未辦理海關手續的; (五)未按章繳稅的; (六)根據規定不能放行的其它物品。

  3. 互联网+海关 首页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使用帮助 | 无障碍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主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联系电话: 010-65194114(总机)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 100730

  4. 提交現金類物品申報 提交新的申報 修改申報記錄 撤回申報記錄 取消申報 記錄 有用資訊 旅客須知 網上示範 法律文件 第629章《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 第405章《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5. 包括海关概况、口岸规划、海关法规、办事服务、社会监督、国际合作、海关文化等信息。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過境貨物監管辦法. (2022年9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260號公佈自2022年11月1日起實施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關對過境貨物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貿易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過境貨物是指由境外啟運,通過中國境內陸路繼續運往境外的貨物。 同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含有貨物過境條款的國際條約、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過境貨物,按照有關條約、協定規定准予過境。 其他過境貨物,應當經國家商務、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批准並向進境地海關備案後准予過境。

  7. 第九條 必要時海關可以要求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補充申報第十條 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提供的資料涉及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要求海關予以保密的應當以書面方式向海關提出保密要求並且具體列明需要保密的內容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理由拒絕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 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必要時,海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註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註釋》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海關化驗方法等,對進出口貨物的屬性、成分、含量、結構、品質、規格等進行化驗、檢驗,並將化驗、檢驗結果作為商品歸類的依據。

  8. 2023年2月8日 · 紅通道申報通道旅客在抵港時如攜有以下物品請前往此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任何禁運/受管制物品並不合資格享有免稅優惠或超逾豁免數量的應課稅品/或大量即總價值高於港幣12萬元或等值外幣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現金類物品」)。 綠通道毋需申報通道旅客在下列情況下應使用此通道沒有攜帶任何應課稅品或禁運/受管制物品攜有符合豁免數量的應課稅品/或管有總價值港幣12萬元或以下或等值外幣的現金類物品旅客攜帶煙酒入境數量規定. 禁運/受管制物品:常見包括危險藥物、精神藥物、受管制化學品、抗生素、槍械、彈藥、武器、爆竹煙花、戰略物品、未經加工鑽石、動物、植物、瀕危物種、電訊設備、野味、肉類、家禽、蛋類及配方粉。 責任編輯: 蔡洋子. 顯示更多. 相關推薦.

  9. 列印. 申報披露大量現金類物品. 香港法例第629章《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 (「《條例》」)針對跨境運送大量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進出香港的情況設立申報及披露制度以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的活動。 制度並不限制合法資金自由流動。 香港海關為執行條例的主要執法機構。 旅客清關. 貨物清關.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宣傳短片.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 姊妹計劃: 數據項.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第三條 進出境旅客必須將所帶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關查驗在交驗前應填寫旅客行李申報單或海關規定的其它申報單證向海關申報或按海關規定的申報方式如實向海關申報。 旅客經由實施「紅綠通道」驗放制度的海關進出境,應按照海關公布的選擇「紅綠通道」的規定,選擇通道,辦理行李物品進境或出境手續。 第四條 查驗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時間和場所,由海關指定。 海關查驗行李物品時,物品所有人應當到場並負責搬移物品,開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裝。 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單獨進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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