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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離婚手續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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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12月3日 · 中國. 即時中國. 【民法典內地離婚新增30天冷靜期制度 雙方須同時領取離婚證. 撰文:陳進安. 出版: 2020-12-03 19:45 更新:2020-12-03 19:45.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近日下發了關於貫徹落實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出爐了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明確30天冷靜期後須雙方同時領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新調整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了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5個步驟。 首先申請方面,自願離婚的夫妻雙方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2. 2019年3月12日 · 有內地律師指單方面辦理離婚的手續至少長達一年如辦理離婚同時並想拒絕丈夫來港建議先向辦理證件的相關部門通報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縱使事主與丈夫離婚收場亦早已觸犯串謀詐騙罪縱使離婚亦不能減輕刑責建議事主主動投案自首。 朱小姐協助假結婚,需簽署「申請結婚聲明書」。 (香港01製圖) 假結婚申請人朱小姐在社交網站看見「搵快錢」的假結婚帖文,更保證「三日可收35萬」 ,完成整個手續可獲50萬元。 中介更聲稱半年便可離婚,她便選擇到福建當地的民政機關假結婚,更到公安部門為「丈夫」辦理雙程證,當晚更在「夫家」過夜。 朱小姐與「丈夫」辦完手續後,才知悉「丈夫」繳交的費用僅為12萬元,「賺取50萬元」由始至終是騙局。 其後朱小姐更未能聯絡中介取錢,僅獲「丈夫」交予的1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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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0年12月4日 · 據 早前報道 ,民政部近日下發通知指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30日內只要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送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則會被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同時,條款明確30天冷靜期後須雙方同時領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綜合報道) 【民法典】內地離婚新增30天冷靜期制度 雙方須同時領取離婚證 內地法院數據:結婚3年內鬧離婚比例最高 女性主動提離婚逾7成 內地民法典草案擬設「離婚冷靜期」引熱議 網民反應兩極. 民法典. 民政部. 離婚

  5. 2022年2月18日 · 中國. 即時中國. 內地多地去年結婚率與離婚率同降 學者與離婚冷靜期有關. 撰文:陳進安. 出版: 2022-02-18 15:00 更新:2022-02-18 15:00. 1. 內地多地近日發布2021年婚姻大數據顯示整體上近5年結婚登記數量逐年下降結婚年齡推遲不過該年離婚率下降明顯學者指或與民法典新頒布的離婚冷靜期相關。 江蘇省民政廳周一(14日)發布「2021年江蘇省婚姻登記大數」,顯示該年當地共有466947對新人登記結婚,較前一年總數下降5.16%。 從年度趨勢來看,該省近5年結婚登記量呈現逐年下降趨勢。 從登記年齡而言,該年當地初婚年齡平均為27.29歲,其中男性28歲、女性26.52歲,男性平均初婚年齡與前一年相比略有推遲,相反女性略有提前。

  6. 2022年8月31日 · 2021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數據顯示2021年依法辦理離婚手續283.9萬對較2020年減少34.6%離婚人數大幅下降主要因內地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離婚冷靜期制度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若沒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國人均住房面積超41平方米 廣東城市家庭人均小於30平方米包尾 房住不炒|住建部:料十四五期間助1300萬人緩解住房困難 上海就成年孤兒回歸社會明確:落實住房與工作、每人補貼30萬元. 住建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婚姻. 內地婚姻. 4. 0. 內地近年結婚人數持續減少。 內地財經傳媒《第一財經》周二(30日)報道,2021年只有764.3萬對新人結婚,是36年來結婚人數首次低於800萬對大關。

  7. 2023年5月1日 · 香港01聯絡上陳薇她直認與周永恆正辦理離婚手續結束4年婚姻對於兒子現時是否由嫲嫲照顧及離婚會否爭取爭兒子撫養權陳薇以短訊回覆:「行緊法律程序準備好晒資料律師會跟進處理。」追問所指的資料是指離婚手續還是刑事恐嚇官司

  8. 2021年10月10日 · 葉煥信稱據香港婚姻條例》,夫婦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才可經由香港法庭處理離婚申請。 包括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為居籍;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之前3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由此可見,即使夫婦二人並非於香港註冊,只要與香港有「密切聯繫」,亦可選擇在港離婚化,但何謂「密切聯繫」? 葉煥信指出,不單只要在港有資產,即使其中一方擁有一間香港上市公司也不足以定義為「密切聯繫」,更要本人經常在港處理業務,甚至在港組織家庭,但都要視乎每個案件的實際情況。 惟跨境婚姻的話,至少涉及兩個不同地方的管轄權。 以內地為例,內地以「大陸法」為主,財產分配有明文規定,假若財政更強的一方,搶先在內地申請離婚,是否又能「截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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