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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4月14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以下簡稱《 國籍法 》)是一部適用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籍 的取得、喪失和恢復的 法律 [1] 。 該法由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令第8號公佈,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 根據自1982年修改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民 。 《國籍法》採取父母雙系 血統主義 為主並輔之以 出生地主義 的混合方式 [2] 。 認定標準 [ 編輯] 國籍的取得 [ 編輯]

  2. 2024年4月14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以下简称國籍法 》)是一部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國籍 的取得、喪失和恢復的 法律 [1] 。 该法由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令第8號公佈,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 根据自1982年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 《国籍法》采取父母双系 血统主义 为主并辅之以 出生地主义 的混合方式 [2] 。 认定标准 [ 编辑] 国籍的取得 [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新生儿中国国籍的判断. 根據《國籍法》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規定,以下人具有中國國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现状: 施行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以下简称《 國籍法 》)是一部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國籍 的取得、喪失和恢復的 法律 [1] 。. 该法由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

    • 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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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一部 基本法律 。 该法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的取得、喪失和恢復作出了法律規管。 《國籍法》由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委員長令第八號公佈,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 根據《國籍法》取得 國籍 的人,即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 英国 [ 编辑] 主条目: 英國國籍法. 英國公民 ( British Citizen ) 這身份一般是通過和 聯合王國 、 海峽群島 和 曼島 (即所謂「 United Kingdom and Islands 」)的連繫而取得。 在《1971年入境法案》下通過和 不列顛島嶼 的連繫取得居留權的 英國及殖民地公民 ,在1983年1月1日以後大都成為了英國公民。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基本法律。該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作出了法律規管。《國籍法》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佈,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

  7. 一、生而父為中國人者。 二、生於父死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 第二條 若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而生於中國地方者亦屬中國國籍。 其生地並無可考而在中國地方發現之棄童同。 中華民國國籍 [ 編輯] 主條目: 中華民國國民.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國籍法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臨時政府 於1912年( 民國元年 )11月19日公佈了新的《國籍法》;隨後 北洋政府 在1914年(民國3年)12月30日對該法有部份修正; 國民政府 在1929年(民國18年)1月29日又制定了新的《國籍法》。 該二部《國籍法》相當程度參考了《大清國籍條例》,其中第一章對固有國籍之規定為: 第一條 左列各人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時父為中國人者。

  8. 依照 中華民國法律 之規定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以 屬人主義 為主, 屬地主義 為輔;相關法規中亦將國民分為「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 戶籍 國民」以及「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 常見由行政機關依法審核後做為個人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明之文件包含 內政部 核發給有戶籍國民之 國民身分證 、 戶口名簿 、 戶籍謄本 等,或 外交部 核發給全體國民之 中華民國護照 等 [1] 。 定義與範圍 [ 編輯] 法律相關 [ 編輯] 依照 中華民國法律 體系,中華民國國民之身份由《 中華民國憲法 》以及《 國籍法 》做出定義;而與國民身份相關之權利與義務則散見於《 憲法增修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等法律。 《 中華民國憲法 》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