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 當前位置: 首頁 >>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 來源: 中國政府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目錄

  2. 2003年12月20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 憲法 [1] [2] [3] [4] ,法理上擁有最高的 法律 效力 [5]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法律制度的基礎 [6] 。 1949年9月,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 通過了《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該綱領具有臨時憲法的性質。 1954年9月20日,首部憲法經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審議通過。 此後憲法又經歷了兩次重要修改。 現行的 八二憲法 於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當日公布施行。 八二憲法其後又經過了多次修正,形成了憲法現行文本 [7] 。

  3.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 ...

  4. 憲法. 印刷版本: 於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各區 民政諮詢中心 免費派發. PDF版本: 按此下載. HTML版本: 如下. 重要告示. 序言.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 目錄
    • 序 言
    • 第一章 總 綱
    •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第三節 國務院
    •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 序 言 — 第一章 總 綱 —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 第三章 國家機構 1. —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 —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3. — 第三節 國務院 4. —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5. —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6. —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7. —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 第四章 國旗、國徽、首都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一八四零年以后﹐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斗。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斗爭和其他形式的斗爭以後﹐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份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第六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

    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第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協...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總理﹐ 副總理若干人﹐ 國務委員若干人﹐ 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 秘書長。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八條 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

    第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員若干人。 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返回目錄

    第九十五條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根據憲法第三章第五節、第六節規定的基本原則由法律規定。 第九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九十七條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第九十八條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九十九...

    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

  5.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相關導覽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姊妹計劃: 百科·數據項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序言. 第一章 - 總綱. 第二章 -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 國家機構. 第四章 -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7. 其他人也問了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