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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憲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憲法

  2. 2024年4月19日 · 詳見 法律聲明 。. 《 中華民國憲法 》是 中華民國 的 根本法 ,擁有最高的 法律 位階, 民國 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 制憲國民大會 於 南京 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 國民政府 公布,同年12月25日 施行 [4] :8251 。. 全文共14章、175條 [4] :8251 ...

  3. 1913年天壇憲法草案起草者 辛亥革命後,中華民國於1912年1月1日在南京宣告成立。1912年3月8日,當時位於南京的中華民國臨時參議院通過《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又稱臨時約法、民元約法,同年3月11日,時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 孫中山公布臨時約法的施行,將其作為國家的臨時基本法,袁世凱就任中 ...

  4.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三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5.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 ...

  6. 通過於民國35年12月25日(現行條文). 制定机关制憲國民大會. 中華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于南京市. 公布於 民國36年1月1日. 有效期:民國36年(1947年)12月25日至今. 本作品收錄於《 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36年1月1日 ...

  7. 第 48 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 憲法 ,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 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 謹誓」. 第 49 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 ...

  8.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華民國二十三年十月十六日立法院會議通過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修正案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立法院會議修正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公佈案中華民國二十五年五月二日立法院通過 中華民國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國民政府宣佈

  9. www.6laws.net › 6law › law中華民國憲法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 【生存權保障規定】. §150-151 、 §153 、 §154-157 、 §159-161 、 §169 * 強制執行法§52-53 、 §122 * 破產法§18 、 §95 * 工廠法§45-46 *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9-11 * 社會救助法§1-3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17 、 §19. 【工作權 ...

  10. 憲法的制頒. 「中華民國憲法是在民國35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民國36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 (36)年12月25日施行除前言外全文共175條條文計分14章。. 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揭櫫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