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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憲法
2024年4月19日 · 詳見 法律聲明 。. 《 中華民國憲法 》是 中華民國 的 根本法 ,擁有最高的 法律 位階, 民國 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 制憲國民大會 於 南京 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 國民政府 公布,同年12月25日 施行 [4] :8251 。. 全文共14章、175條 [4] :8251 ...
1913年天壇憲法草案起草者 辛亥革命後,中華民國於1912年1月1日在南京宣告成立。1912年3月8日,當時位於南京的中華民國臨時參議院通過《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又稱臨時約法、民元約法,同年3月11日,時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 孫中山公布臨時約法的施行,將其作為國家的臨時基本法,袁世凱就任中 ...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三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 ...
通過於民國35年12月25日(現行條文). 制定机关: 制憲國民大會. 中華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于南京市. 公布於 民國36年1月1日. 有效期:民國36年(1947年)12月25日至今. 本作品收錄於《 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36年1月1日 ...
第 48 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 憲法 ,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 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 謹誓」. 第 49 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華民國二十三年十月十六日立法院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修正案(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立法院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公佈案(中華民國二十五年五月二日立法院通過 中華民國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國民政府宣佈)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 【生存權保障規定】. §150-151 、 §153 、 §154-157 、 §159-161 、 §169 * 強制執行法§52-53 、 §122 * 破產法§18 、 §95 * 工廠法§45-46 *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9-11 * 社會救助法§1-3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17 、 §19. 【工作權 ...
憲法的制頒. 「中華民國憲法」是在民國35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民國36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 (36)年12月25日施行,除前言外,全文共175條條文,計分14章。. 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揭櫫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