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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我可如何向治療我的診所或醫院索取醫療筆記及紀錄? 3. 我該如何決定醫生在進行治療或手術時,是否履行「合理程度的技術及謹慎」?有沒有特別的準則可供考慮? 4. 我是病人,醫生要求我簽署一份「同意書」,以表示我同意接受有關治療或手術。

  2. 不過,很多治療或手術不但沒有一致「普遍及認可的治療程序」,不同學派更可能對某一特定的疾病或傷患,有不同的治療方法。 如醫生依照某一學派的方法治療病人,即使另一學派對其所採用的方法持相反意見,該名醫生亦未必要就疏忽負上法律責任。

  3. 一份有效的同意書須符合以下三個基本要求: 病人有能力明白醫生的建議; 病人有足夠的相關資訊,以作出有依據的選擇; 病人可自由選擇是否同意;單憑同意書上的簽名,並不能證明同意書有效。 醫生開始為病人進行治療或手術前,必須取得病人的有效同意,尤其是病人須在醫院接受治療或手術。 若病人是十六歲以下的兒童、不能充分理解事情的人士或智障人士,醫生便須在進行治療前取得病人的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一份已簽署的同意書僅代表病人簽署了這份同意書,並不表示該病人一定明白同意書上建議的治療方法有多重要,或該治療方法可帶來甚麼後果。 病人必須知悉其同意進行的治療之性質和目的,同意書才能生效。 因此,即使病人簽署了同意書,亦不能妨礙病人就醫療疏忽向醫生索償。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4. 一旦病人沒有清晰表示同意,或完全同意在治療過程中讓醫生觸碰身體,任何涉及接觸病人身體的治療或療程會成為表面證供(prima facie),視作侵權或襲擊。 即使醫生相信他/她的作為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或醫生的作為的確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表面證供仍然成立。 香港醫務委員會為本港的註冊醫生制訂了《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守則》)。 《守則》第II部分(醫務委員會於2015年12月發出的第二十二期會員通訊公布修訂《守則》第II部分)提及「徵求同意」: 2.3 病人可以明示或暗示同意。 如治療屬非入侵性(*)或程度輕微,病人就其病情去看醫生時的行為,一般已可顯示他是否同意接受治療(如病人只尋求醫生的意見,則屬例外)。 *「入侵性治療」一般指涉及刺入皮膚,或將儀器或植入物插入身體的治療。

  5. 醫生在進行治療,並運用該技術時,只要達至標準便可。. 這個測試源自英國一宗案例(Bolam v Friern HMC, 1957),稱為「博林測試」。. 法庭以此作為測試標準時,亦會考慮該名醫生的專業範疇和職級。. 至於該名醫生是否經驗不足,與他對病人施予的照顧是否達標 ...

  6. 問與答. 1. 如我向香港醫務委員會投訴一名醫生,會發生甚麼事?. 2. 我可如何向治療我的診所或醫院索取醫療筆記及紀錄?. 3. 我該如何決定醫生在進行治療或手術時,是否履行「合理程度的技術及謹慎」?. 有沒有特別的準則可供考慮?. 4.

  7. 不過,很多治療或手術不但沒有一致「普遍及認可的治療程序」,不同學派更可能對某一特定的疾病或傷患,有不同的治療方法。 如醫生依照某一學派的方法治療病人,即使另一學派對其所採用的方法持相反意見,該名醫生亦未必要就疏忽負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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