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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FAMILY, MATRIMONIAL AND COHABITATION. A. 概述離婚帶來的影響. 在法律上來說,一旦解除婚姻關係 (即法庭已作出離婚判令),雙方將不再是對方的配偶,並可以自由再婚。 原本作為配偶而享有的某些權利,亦將會在離婚後喪失或受到影響,例如: 前度配偶之人壽保險的利益; 社會保障; 稅務優惠(例如已婚人士免稅額); 前度配偶之僱主所提供的醫療保險; 離婚會令你失去前配偶的遺囑饋贈(例如遺囑列明的饋贈),或失去家庭信託基金下的利益。 雙方於離婚後均會喪失某些由婚姻法例賦予的權利,尤其是 婚姻居所權利 。 但關於子女方面,父親或母親在離婚後仍會保留本身作為父母的責任(除非法庭另有發出命令),並須向子女提供生活費。

  2. b. 以信託法為受權人 5. 多於一名受權人? a. 共同行事 b. 共同和各別行事 1. 我年紀已老,想要訂立一份持久授權書。我有三位已成年的子女,他們都是優秀和值得信賴的人。但若我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我希望能讓我的妻子處理我的財政事務。 6. 註冊及通知

  3. 首頁 » 主題 » 反歧視 » 性別歧視. II. 性別歧視. 根據《 性別歧視條例 》規定,基於性別、婚姻狀況及懷孕的歧視以及作出性騷擾行為,均屬違法。 本條例同時適用於男性和女性( 性別歧視條例 第5條 及 第6條 ),並在下列八個範疇內給予保障: 僱傭; 教育;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樓房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任入該等團體; 參與會社的活動; 政府的活動; 大律師的執業(指給予大律師的見習職位和訓練)。 雖然《 性別歧視條例 》亦適用於政府,但有些範疇卻不受條例監管,其中包括: 與出入境條例有關的行為; 進入及離開香港; 為了遵守其他現存的法定條文而作出的行為(例如男女警務人員的不同體格要求以及其他列於《 性別歧視條例 》 附表5 的例外情況)。

  4. G. 對法及第三者的保障 法有責任提供關於保險的資料 若第三者向法提出申索,法須在接獲第三者的書面要求10天內,向第三者說明有關法律責任是否獲得投保,並提供有關保單的詳情。 保單內部分限制條文屬無效 如保單藉參照以下事項,而限制法

  5. 新式婚姻. 另一種稱作新式婚姻,即兩名年滿16歲的未婚男女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並由至少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任何一個擁有合理思維的人都會認為他們已透過該儀式結為夫婦。 雙方進行的結婚儀式必須公開,意即任何沒有獲邀的人士均能觀看。 例如舉行儀式的場地沒有關上門,便算符合公開原則。 這種婚姻亦稱作認可婚姻。 上述兩種婚姻(中國舊式婚姻及新式婚姻)的締結雙方可到婚姻登記處補辦登記手續;即是說,雙方即使已經完婚,仍可到婚姻登記處登記該段婚姻。 為舊式或認可婚姻辦理登記手續,該段婚姻便會成為合法婚姻,婚姻亦因而具法律約束力,受法律承認,並可在香港執行。 香港法例 第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第7條 及 第8條 列明甚麼婚姻可獲承認為舊式婚姻和認可的新式婚姻, 第9條 則訂明兩種婚姻的登記手續。

  6. a. 由授權人簽立. a. 由授權人簽立. 授權人必須在一名註冊醫生 和 一名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 即是說,授權人須在訂明的表格簽署兩次,一次在註冊醫生面前,另一次則在律師面前。. 最理想的情況當然是授權人、 註冊醫生和律師全都在場;各人可以一次 ...

  7. 首頁 » 主題 » 入境 » 移居香港的非本地人士(家人團聚) III. 移居香港的非本地人士(家人團聚) 如閣下是香港居民(永久性或非永久性),閣下便可能有權為配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申請來港與閣下共同生活。 但居於中國大陸與居於其他地方的家庭成員,會受不同規定所限制。 1. 甚麼人有權以保證人身分安排家庭成員來香港居住? 如我是香港的合法居民,本人在中國大陸(或其他地方)的家庭成員可否申請移居香港? 2. 還有哪些其他類別的人士可申請移居香港? 3. 如有家庭成員移民香港的申請被拒絕,有否任何渠道可讓我上訴?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選擇副題. 查看所有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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