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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在《地產代理條例》下的地產代理工作,指在業務過程中為客戶介紹擬取得或處置物業的第三者,或為客戶取得或處置物業而進行的洽商工作。. 在香港從事地產代理工作或經營地產代理業務,均須申領有效牌照,否則會觸犯《地產代理條例》。. 2. 地產代理須 ...

  2. 未經披露的主事人. 未經披露的主事人,一般是指與代理人交易的第三者不知有主事人的存在,而在他的眼中,代理人便是立約人。. 按照普通法的原則,這未經披露的主事人雖然表面並不是立約的一方,仍就該合約有權力和責任。. 這個原則有別於一般只有立約 ...

  3. 例》第12(3)條的規定,地產代理須將客戶收取或持有的所有款 項,存入一家認可財務機構(指《銀行業條例》下的銀行、有限制 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開立的信託戶口內。此規定乃為避 免地產代理將客戶暫管款項與公司營運款項混淆。持牌人必

  4. 在一般原則下,若主事人指示代理人履行他對第三者應負的合約責任,而代理人未能完成該責任,第三者只可就主事人未能履行該責任而引致的任何損失向主事人追討。. d. 若代理人主事人與第三者達成合約時沒有向第三者披露其為代理人,第三者可就該合約 ...

  5. www.eaa.org.hk › zh-hk › Information-Centre7. The age of a flat may

    合 約 簽 訂 後 , 丁 先 生 隨 即 到 相 熟 銀 行 申 請 按 揭 貸 款 , 銀 行 循 例 為 單 位 作 估 價 , 出 來 的 結 果 是 該 大 廈 其 實 入 伙 已 25年 , 銀 行 因 樓 齡 問 題 而 衹 答 允 貸 出 樓 價 的 六 成 款 項 。. 丁 先 生 於 是 再 向 另 外 幾 間 銀 行 查 詢 ...

  6. 如持牌人與客戶已簽訂表格3、4、5 或6,則須在表格上作出上述披露。. 在該等表格中,持牌人須註明代理關係是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或潛在雙邊代理。. 持牌人未能向客戶披露其雙邊代理關係,及╱或披露因該物業而獲得的金錢或其他實益權益,即違反了《操守守則 ...

  7. 1. a. 當代理人根據他的真實代理權力代表已披露的主事人與第三者達成合約,或當代理人未獲授權的行為得到主事人的追認,則只有主事人才可就該合約向第三者追討或被第三者追討。. 在「不容反悔」及「必須」的代理關係裡,主事人亦必須就與第三者的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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