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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壽保險受益人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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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4月2日 · 原則上只要符合要保人被保險人被繼承人然後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之壽險身故理賠金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計算

  2. 2024年4月9日 · 受益人欄可以填法定繼承人. 我國針對保險受益人該怎麼填寫並沒有法律限制。 因此, 這種填法,法律上又稱作「類名指定」,也就是「具名指定」的相對概念。 誰可以領保險金? 你可能會想:「這不簡單? 就是法定繼承人來領啊? 」沒錯,在一般的情況下是如此,但如果「繼承人比起被保險人先過世」,就會有點複雜。 1.一般的情況是這樣:...

  3. 20 小時前 · 因此,經過一番討論後,他們想到一個辦法。這個辦法就是由徐老先生投保這家人壽公司推出的「平安幸福還本型終身壽險」,指定由他的小孩當受益人,並且用躉繳方式,一次繳清保費一千多萬,再利用保單質借的方式,向保險公司借1,000 萬。

  4. 2024年4月17日 · 受益人可透過債權人協商代償還保單的可執行金額要求債權人不執行解除權然後再把保險契約的要保人變更成受益人。 什麼是附約延續條款? 「但要保人或受益人都是同一人的話,就無法去執行受益人介入權」。 施瓊華解釋保險契約一般以壽險當主約健康險傷害險則以一年期的附約存在。 現在保單分成兩種形態,一是主約與附約之間有「附約延續條款」,也就是主約不存在,附約可以單獨繼續延續。 另是主約、附約綁在一起,主約解約後,附約就不復存在。 施瓊華認為,健康險、傷害險是真正的保障性商品,尤其是健康險所產生的效益,並非可用等價的金錢衡量。 有些健康險、傷害險甚至沒有保價金、或是保價金不高。

  5. 2024年4月2日 · 港女在facebook群組公屋討論區 - 香港facebook群組表示自己是獨生女今年50多歲父母現時80幾歲至90歲他們同樣購買了人壽保險樓主自己由細到大都有買保險但近日擔心如果日後父母百年歸老遺下保險金加上自己保險現金價錢和儲蓄合共已經少許超出房署的資產限額擔心到時會怕冇咗間公屋」,在網上發文應如何做。 網民鼓勵港女向上流. 留言引來大批網民討論,認為「你父母的人壽,百年歸老之後的理賠應該計遺產,遺產不計資產」,「受保人未死,保單現金價值計入保單持有人資產,受保人身故的一的筆過賠償,包括人壽及意外,不計入受益人公屋住戶資產」。 亦有網民提議港女不如買居屋或白居二,不過對方回覆指自己能力有限,跟本供不起樓。 不少網民都鼓勵港女要「繼續向上流啦!仲住公屋做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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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4年4月7日 · 某甲習慣以子女孫子女的名義理財理自己的財),因此以子女孫子女為要保人投保了多張人壽保險雖然這些保單的受益人都填寫要保人即子女孫子女的法定繼承人不過保險費都是甲出的此種借名契約是否有效借名契約雖然未規定於我國民法中但借名行為在我國非常普遍舉凡不動產車輛帳戶股票都可以借名那人壽保險可否借名呢? 以這個例子來說,如果甲後來不願再以子女、孫子女的名義繼續投保,但子女、孫子女不配合辦理要保人變更時,甲可否訴請子女、孫子女應將要保人變更為甲? 借名投保人壽保險,借名契約是否有效? 見解不一. 關於這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號中,計有以下幾說: 甲說:無效說,人壽保險之借名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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