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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英語: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通稱《 人權法 》,《 香港法例 》第383章。 現行條文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適用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規定收納入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 背景 [ 編輯] 英國政府 於1976年5月20日批准《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 作出若干保留條文和聲明後,英國政府將兩項公約引伸至適用於各 英國屬土 (包括香港)。 [2] 《 中英聯合聲明 》和《 基本法 》第39條亦列明 主權移交 後,兩項公約繼續生效。

  2. 人權 (英語: Human Rights ;亦稱 基本權 、 自然權利 及 人類基本權利 )指「個人或群體作為 人類 而與生俱有之 權利 」 [1] [2] 。 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 能動性 ,並以 普世 (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賦權利。 人不限於活著才有人權,死人也有人權,縱然死人之人權的具體內容有別於活人。 另外,雖然人在一定程度上有放棄權益的自由,但基本權本身不可拋棄,即使個人表明自願放棄亦同。 [3] 如中華民國民法第十六條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第十七條規定「自由不得拋棄。 定義 [ 編輯] 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有之 權利 ,它不分 種族 、 性別 、 國籍 、 族裔 、 語言 、 宗教 或任何其他 身份 地位 [4] 。

  3. 人權 (英語: Human Rights ;亦稱 基本權 、 自然權利 及 人類基本權利 )指“個人或群體作為 人類 而与生俱有之 权利 ” [1] [2] 。. 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 能動性 ,並以 普世 (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赋權利。. 人不限於活著才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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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國際人權法 (英語: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系旨在促進和保障國際人權地區和國內 人權 的 國際法 ,以 聯合國 1948年通過的《 世界人權宣言 》和 普世價值 為基礎 [1] [2] [3] 。 作為 國際法 ,國際人權法主要由兩個或以上的國家訂立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 公約 和協定;以及源於各國基於法律要求的信仰而持續行為所產生的 國際習慣法 和規則構成。 其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人權相關文件有助於國際人權法的執行、理解和發展,同時被認為是政治責任的來源。 國際人權法的執行可在國內、地區或國際範圍內進行。 批准認可《 國際人權公約 》的國家承諾尊重人權,保證其國內法與國際法保持一致。

  6. 香港政府越來越多地將民間社會組織的工作定為犯罪指責建立國際夥伴關係或從事和平國際活動的團體。 [2] 人身自由 [ 編輯] 香港居民 的人身自由是受到法例所保障的,《基本法》第28條規定「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其內涵包括﹕「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 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5條也訂明「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 [3] 集會自由 [ 編輯] 2010年5月30日,香港 支聯會 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時代廣場展出了 民主女神像 的複製品,以紀念 1989年天安門廣場抗議活動 。

  7. [1] 法例. 《基本法第39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 1991年6月, 香港立法局 通過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言論自由. 抗議以言入罪的 香港人. 言論自由 是根據《基本法》第27條的第16條人權法案。 2022年3月14日, 國際特赦組織 報告說,總部位於英國的組織香港觀察已受到 香港警察部隊 國家安全部門 的刑事制裁威脅。 香港觀察的網站在香港被封鎖。

  8. 世界人權宣言 》(英語: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縮寫: UDHR )是 聯合國大會 於1948年12月10日在 法國 巴黎 夏樂宮 通過的一份旨在維護 人類基本權利 的 文獻 (聯合國大會第217號決議,A/RES/217),共有30條。 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對 第二次世界大戰 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範圍內表述 所有人類都應該享有的權利 的文件。 其 完整文件 由 聯合國 出版在其網站上。 《世界人權宣言》與《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兩公約)一起包含在 國際人權法案 中,兩個公約都是在1966年通過。 [1] 結構和內容 [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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