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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英語: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通稱《 人權法 》,是《 香港法例 》第383章 ...

  2.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英語: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通稱《 人權法 》,是《 香港法例 》第383章。 現行條文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適用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規定收納入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 背景 [ 编辑] 英國政府 於1976年5月20日批准《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 作出若干保留條文和聲明後,英國政府將兩項公約引伸至適用於各 英國屬土 (包括香港)。 [2] 《 中英聯合聲明 》和《 基本法 》第39條亦列明 主權移交 後,兩項公約繼續生效。

  3.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香港人權 主要受《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兩方面保障。 當中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主要以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所監管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為藍本。 而公約是根據 聯合國 的《 世界人權宣言 》之內有關 公民權利 及 政治權利 的部份所製訂。 英國 於1976年批准公約,在作出若干保留後亦同時延伸適用於香港。 但由於國際公約必須經過「內國法化」才能適用於本土,因此要直到1991年6月, 香港立法局 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簡稱人權法)後,才正式適用於香港。 當時人權法具有凌駕性地位:任何香港法例與人權法牴觸,就必須修改。

  4. 其他人也問了

  5. 现行条文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适用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规定收纳入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并对附带及有关连的事项作出规定。 背景 [ 编辑] 英国政府 于1976年5月20日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及《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 作出若干保留条文和声明后,英国政府将两项公约引伸至适用于各 英国属土 (包括香港)。 [2] 《 中英联合声明 》和《 基本法 》第39条亦列明 主权移交 后,两项公约继续生效。 制定《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前,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通过普通法、有关法例和行政措施以落实公约规定。 [3] 立法过程 [ 编辑]

  6. 國際人權文書 是指與 国际人权法 及保護 人权 有關的 条约 及國际文件的總稱 [1] ,可分為「 宣言 」及「 公約 」兩類。 「宣言」不具法律約束力,而「公約」是在 國際法 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 核心人權公約. 設有人權專家組成的委員會作為條約機構,專責審查國家定期提交之報告,並就各國締約時之協定受理個人申訴.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 消除對女性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 兒童權利公約 》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 《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

  7. 世界人權宣言 》(英語: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縮寫: UDHR )是 聯合國大會 於1948年12月10日在 法國 巴黎 夏樂宮 通過的一份旨在維護 人類基本權利 的 文獻 (聯合國大會第217號決議,A/RES/217),共有30條。 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對 第二次世界大戰 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範圍內表述 所有人類都應該享有的權利 的文件。 其 完整文件 由 聯合國 出版在其網站上。 《世界人權宣言》與《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兩公約)一起包含在 國際人權法案 中,兩個公約都是在1966年通過。 [1] 結構和內容 [ 編輯]

  8. 國際人權法 規定各國政府之 義務 ,規定政府採取行動之特定方式或應避免之特定行為,以促進和保護人權及個人或團體之基本自由 [4] 。 1948年12月10日, 聯合國大會 通過《 世界人權宣言 》,確立是否維護和保障人權成為 憲法 、 國際法 及 國際社會 評判的重要規範性 價值 標准 [5] ;此外, 比例原則 等一干法律原則,亦為確保基本人權不受政府各種手段過度干預而生 [6] ;不過在保護人權的法律實踐上, 憲法 及 國際法 的界定存在政治及學術爭議 [7] [8] [9] 。 學者張文貞認為, 中華民國 在施行 兩大人權公約 後,乃人權國際法與國內憲法的匯流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