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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十條 第11至第12 規範國策。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會撤銷1999年版,以回退到1997年版,所以2000年版會復述1999年版第10,但第八項「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稍改「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以及第十二項「澎湖、金門、馬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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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華民國90年7月9日總統華總(1)義字第9000134120號令修正公布「營業稅法」名稱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並修正第1、第11、第41、第49及第60條文;增訂第1之1及第8之2條文. 中華民國92年6月25日華總1義字第09200114870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文 ...

  4. 五、違反第十條第十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之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六、違反第十之一第一項規定,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未置領有合格證書之服勤人員,或服勤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5. 第 10-1 .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 ...

  6. 第十條 日本國民應具備的條件由法律規定之。 第十一條 國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權不能受到妨礙。 本憲法所保障的國民的基本人權,作為不可侵犯的永久權利,現在及將來均賦予國民。 第十 受本憲法保障的國民的自由與權利,國民必須以不斷的努力保持之。

  7. 第 10 .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大法官解釋(舊制). :::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