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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英語: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通稱《 人權法 》,是《 香港法例 》第383章。 現行條文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適用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規定收納入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 背景. 英國政府 於1976年5月20日批准《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 作出若干保留條文和聲明後,英國政府將兩項公約引伸至適用於各 英國屬土 (包括香港)。 [2] 《 中英聯合聲明 》和《 基本法 》第39條亦列明 主權移交 後,兩項公約繼續生效。

    • 1990年7月20日
  2. 第I部-導言 (第一至七條):條例效力、補救措施及減免條例所賦權利之特定情形; 第II部-《香港人權法案》 (第八條):收納公約適用於香港之原文,共有23條條文;及 第III部例外及保留條文 (第九至十四條):就人權法案於香港適用範圍之保留條文 適用範圍 []

  3. 《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英语: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通称《 人权法 》,是《 香港法例 》第383章。 现行条文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适用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规定收纳入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并对附带及有关连的事项作出规定。 背景 [ 编辑] 英国政府 于1976年5月20日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及《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 作出若干保留条文和声明后,英国政府将两项公约引伸至适用于各 英国属土 (包括香港)。 [2] 《 中英联合声明 》和《 基本法 》第39条亦列明 主权移交 后,两项公约继续生效。

  4. 基本法第11條訂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5. 目录.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 (英語: 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是一項 美國聯邦法律 ,該法案要求 美國政府 制裁“負責侵犯香港人權的 中國 及 香港 官員”,並要求 美國國務院 和其他美國政府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審查,以確定香港政治地位的變化是否有理由改變美國和香港之間獨特的貿易關係。 此法律由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 主席众议员 克里斯·史密斯 和聯席主席参议员 馬可·魯比奧 分別提出 [1] 。

  6. 香港政府越來越多地將民間社會組織的工作定為犯罪,指責建立國際夥伴關係或從事和平國際活動的團體。 [2] 人身自由 [ 編輯] 香港居民 的人身自由是受到法例所保障的,《基本法第28條規定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其內涵包括﹕「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 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5條也訂明「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 [3] 集會自由 [ 編輯] 2010年5月30日,香港 支聯會 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時代廣場展出了 民主女神像 的複製品,以紀念 1989年天安門廣場抗議活動 。

  7. 香港繁體. 工具. 人權 (英語: Human Rights ;亦稱 基本權 、 自然權利 及 人類基本權利 )指「個人或群體作為 人類 而與生俱有之 權利 」 [1] [2] 。 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 能動性 ,並以 普世 (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賦權利。 人不限於活着才有人權,死人也有人權,縱然死人之人權的具體內容有別於活人。 另外,雖然人在一定程度上有放棄權益的自由,但基本權本身不可拋棄,即使個人表明自願放棄亦同。 [3] 如中華民國民法第十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第十規定「自由不得拋棄。 定義 [ 編輯] 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有之 權利 ,它不分 種族 、 性別 、 國籍 、 族裔 、 語言 、 宗教 或任何其他 身份 地位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