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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規定之地價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原規定地價,係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規定之地價;其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後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地價。 所稱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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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地價Q&A. 地用Q&A. Q4 何謂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所採認該土地前次取得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現值或未經移轉土地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稱為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作為起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基礎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用。 張貼日期:107-05-22. 回上一頁.

  3. 2021年4月8日 · 所稱原規定地價係指中華民國53年規定之地價其在中華民國53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53年以後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地價§38Ⅱ)。 要言之,原規定地價係指第一次規定地價。 (二)原地價認定之特殊情形: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地價未更動;免徵土地增值稅,原地價須更動。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移轉: 配偶相互贈與後再移轉: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稅§28-2Ⅰ)。

  4. 2020年8月14日 · 是指地政機關會常態性的進行地價調查估計作業並於每年1月1日公告土地現值下稱公告現值) [7],這個常態性的作業就稱為規定地價」 [8]。規定地價是計算土地漲價總額的基礎之一。 2. 土地漲價總數額 是指移轉土地的「本次移轉現值-(前次 ...

  5. 前項所稱原規定地價係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規定之地價其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後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地價

  6.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為加強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政策,公告土地現值應切實反映實際地價動態,內政部於每年定期考核各縣市辦理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情形。 二、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公告地價.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該條文經106年5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6451號令修正公布,將重新規定地價期間由每3年調整一次改為每2年調整一次):「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 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7. 土地稅法有關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物價指數調整基期年月之認定如下:(規定地價後未曾移轉者以該土地辦理規定地價時之申報地價為原地價其年月以申報地價結束之次日為準。 (規定地價後曾移轉者依下列規定1.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但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其年月以訂約日之年月為準。 2.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但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其年月以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之年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