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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五十三年規定之地價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原規定地價,係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規定之地價;其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後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地價。 所稱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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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8日 · 所稱原規定地價,係指中華民國53年規定之地價;其在中華民國53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53年以後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地價(平§38Ⅱ)。 要言之,原規定地價係指第一次規定地價。 (二)原地價認定之特殊情形: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地價未更動;免徵土地增值稅,原地價須更動。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移轉: 配偶相互贈與後再移轉: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稅§28-2Ⅰ)。
地價Q&A. 地用Q&A. Q4 何謂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於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所採認該土地前次取得、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現值或未經移轉土地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稱為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作為起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基礎,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用。 張貼日期:107-05-22. 回上一頁.
2020年8月14日 · 是指地政機關會常態性的進行地價調查估計作業,並於每年1月1日公告土地現值(下稱公告現值) [7],這個常態性的作業就稱為「規定地價」 [8]。規定地價是計算土地漲價總額的基礎之一。 2. 土地漲價總數額 是指移轉土地的「本次移轉現值-(前次 ...
土地稅法有關「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及「物價指數調整基期年月」之認定如下:(一)規定地價後未曾移轉者,以該土地辦理規定地價時之申報地價為原地價,其年月以申報地價結束之次日為準。 (二)規定地價後曾移轉者,依下列規定:1.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但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其年月以訂約日之年月為準。 2.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但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其年月以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之年月為準。
簡答. 公告現值是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現值的參考,公告地價是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則指土地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現值或未移轉第一次規定之地價,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課徵 ...
前項所稱原規定地價,係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規定之地價;其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後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