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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如立約的其中一方違反合約條款,另一方可採取甚麼行動?違約一方有甚麼法律責任? 首先,要決定違約的行為是屬於違反合約內的「條件」,抑或是違反合約內的「保證」。「條件」是合約的核心(主要)部分,如果其一方違反這些條款,另一方可解除合約及索取賠償。

  2. 1. 業主立案法團及大廈管理人的功能是甚麼? 發展商或業主立案法團聘用大廈管理人(或大廈管理公司)去管理大廈,他們主要負責安排保養及維修大廈的公用地方、保持清潔、安排保安服務及監督收取管理費。 《 建築物管理條例 》授權業主立案法團,去監察大廈管理人提供的服務及用作管理和保養工程的開支預算。 業主立案法團作出的所有決議,必須得到大廈內一定比例的業主投票通過。 當法團成立後,大廈管理人便要對法團負責,而法團亦有權解僱大廈管理人。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3. 《 僱傭條例 》適用於僱主以及受僱於僱傭合約之僱員(除個別 例外情況 ),而只有該等僱員才享有《僱傭條例》所賦予的權利和利益。 為避免不必要的爭拗,當雙方訂立服務合約時,需要分清「僱員」及「承包商(或自僱人士)」之不同地位。 就分辨僱傭關係及承包關係而言,並沒有一個單一而概括的測試。 在認定一份僱傭合約時需要考慮的其中一些因素為: (a) 控制. 誰決定有關員工招聘以及辭退之事項? 誰支付員工的工資,以及用何種方式發放? 誰決定生產過程、時間以及生產方式? (b) 生產要素之擁有權與提供. 誰提供生產工具及設備? 誰提供工作地方及材料? (c) 經濟考慮. 員工是否為自己進行業務,還是為其僱主進行業務? 員工是否能分享盈利,或需承擔虧蝕的風險? 員工的薪酬是怎樣計算? 利潤是怎樣賺取?

  4. 我經營的處所讓人合法租住。 如處所內有人從事賣淫活動,我是否犯法? 1. 我經營的處所讓人合法租住。 如處所內有人從事賣淫活動,我是否犯法? 如有關處所不是「完全或主要」用作賣淫,你便不會就此罪行負上刑事責任。 該處所是否「完全或主要」用作賣淫,不會有數學公式來計算,這將視乎每宗案件的環境證據而定,亦會視乎有關的賣淫活動是否「個別事件」還是持續發生,以及你知道有關賣淫活動進行之時,你對處所的掌控程度有多大。 舉例說,如果處所只在晚間用作賣淫,法庭會認為有關處所是「完全或主要」用作賣淫。 有關賣淫活動必須是持續或有規律地發生。 不過,如果有酒店租出房間作正當用途,租用者卻原來是娼妓,並在房間內安排賣淫活動,這並不代表酒店會自然而然成為賣淫場所,亦不代表管理酒店的人知道賣淫活動發生。

  5. 該委員會是根據《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 》(香港法例 第92章 )設立的一個獨立法定組織,由本地法官,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知名人士組成。 所有法官和裁判官必須具備香港或另一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律執業資格,並有豐富的法律專業經驗。 《基本法》規定,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此審議庭由不少於三名本地法官組成)。 如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職,有關審議庭須由行政長官任命,並由不少於五名本地法官組成。 《基本法》又規定,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職,事前均須獲得立法會同意。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6. 有關持久授權書的主意聽起來不錯。. 但我還是有點憂慮:如果我的受權人心腸變壞,而我已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那我可獲得甚麼法律保障?. 持久授權書不能保證受權人將永遠值得信賴。. 但根據現行法例,授權人可以在持久授權書內明確地限制受權人的 ...

  7. 《 建築物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 第344章 )及《 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 》(香港法例 第344B章 )強制規定業主立案法團(簡稱「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旨在減低一旦意外發生,業主須面對巨額賠償的風險,同時為公眾提供更好的保障。 第三者風險保險就第三者因大廈公用部分及設施(例如升降機、樓梯、消防裝置等)身體受傷或死亡所招致的財務損失,提供補償。 保險公司會按有關損失支付賠償。 A. 法團訂立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責任. B. 第三者風險保險須予承保的法律責任. C. 最低承保額. D. 通知業主. E. 向土地註冊處處長報告. F. 沒有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法律責任. G. 對法團及第三者的保障. H.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的重要性.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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