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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個人自願安排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20條,個人自願安排 (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IVA 債務重組) 是給予面對破產之人士的其他。香港債務重組選項。申請債務重組時, 欠款人須委任代名人向其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透過法庭聆訊及頒佈臨時命令,並在債權人通過其債務重組建議書的條件下,確保 ...

  2. 債務舒緩計劃 (DRP) 是重新整合欠款的方法之一,或稱為簡化版的IVA,兩者最大的分野為是否需要經過法律程序,DRP 債務舒緩除了可以繞過法律程序,就商談還款方案方面,欠款人可以和個別債權人直接磋商,欠款人便能夠在毋須破產的情況下,還款予債權人,重回生活正軌,同時在協商同意後的年期內清還欠款。 選擇DRP HK. 針對特定欠款人,以債務舒緩計劃來重新整合欠款,更為合宜。 例如欠款人的債權人(包括銀行、財務公司等)數目不多,而對債權人而言, DRP HK也是可以接受的方案。 在此情況下,建議欠款人能夠採取債務舒緩DRP,其申請費較相宜,DRP計劃申請時間也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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