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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與13歲以下童非法性交 2. 與16歲以下童非法性交 3. 與21歲以下童作出肛交 4. 與16歲以下男性進行的同性肛交 5. 問與答 1. 如我以為未滿法定年齡的童已達到法定年齡,我是否犯法? 2. 如該名未滿法定年齡的童同意性交,我又是否犯法? 3.

  2. 2. 如該名童當時並不由其父母或監護人管有,我又是否須要負上法律責任? 3.如我違反童父母的意願把童帶走時,並沒有不道德意圖或動機,我可否脫罪? 4. 如果是童提出要跟我離開,我只是被動地順應她的提議而行,我又是否犯法?

  3. C. 與賣淫相關罪行 《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7(1)條列明,「娼妓」是指男性或女性娼妓。 任何男性或女性出賣自己的身體,從事下流的行為以換取報酬,就是娼妓,而性交並不是賣淫的前設條件。

  4.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47條 ,在公眾地方、或者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就是違法。 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6個月及罰款1萬元。 阿詩 在網上的留言,內容是提出向他人提供付費的性服務。 雖然她以私人方式上載訊息,但有關訊息可以讓公眾看到,或至少可以讓使用互聯網的公眾看見。 阿詩 的留言可能會被視為是「公眾可見」,她可能觸犯了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47條 所訂明的罪行,即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 (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宥羲》 [2011] ) 2. 如果 阿詩 的真實年齡是15歲,而 阿明 真心相信 阿詩 的年齡,是網上留言所寫的17歲, 阿明 所犯的罪行,是否不同?

  5. 1.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13 years’ of age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13 years’ of age is an offence contrary to section 123 of the Crimes Ordinance ().The maximum punishment is life imprisonment. Section 123 offences are more serious than section 124 offences, which deals with girls under 16 years’ of age, because of the younger age of the girl.

  6. 與13歲以下童非法性交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23條,與13歲以下童非法性交,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比起第124條,即與16歲以下童非法性交,干犯第123條,更為嚴重,因為涉及的童年紀更小。 只要證明到被告曾經與童性交,而童性交時不足13歲,就可以確認犯法。

  7.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24條,阿明干犯了「與16歲以下童非法性交」的罪名。 這項罪名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 只要能夠證明阿明曾經與阿詩性交,而阿詩當時不足16歲,阿明就是犯法。阿詩是否確實同意性交,對案情無關重要,因為她當時不足16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