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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應施予一週以上之職前專業訓練;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施予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81&flno=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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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應施予一週以上之職前專業訓練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施予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第 11 條 有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保全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撤銷其 ...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 保全業法 EN
  3. 2015年6月24日 · 有鑒於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實施至今已有一段時日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自訂之工時審核標準不一近年來保全人員工時過長事件頻傳為確保勞工權益使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查保全人員之工作時間標準一致勞動部於104年2月26日及同年5月29日邀集學者專家保全業之勞雇團體及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再行檢討修正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部分規範。 本次「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針對人身保全、運鈔車保全與一般保全人員之不同工作態樣,分別為不同工時之規範。 二、明定2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三、明定一般保全人員之工時上限: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

  4. 依據保全業法10-2條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應施予一週以上之職前專業訓練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施予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是以保全業公司提供教育訓練)。 輔助執法依據 [編輯]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5. 第12條職前專業訓練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應施予一週以上之職前專業訓練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施予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第13條服裝相同或類似的避免保全人員之服裝應避免與軍警人員之服裝相同或類似。 第14條(處分書之送達)

  6. 2016年12月14日 · 保全業因執行保全業務,應負賠償之責任,應向財政部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中途退保第十條(保全人員之僱用) 保全業應置保全人員,執行保全業務,並於僱用前檢附名冊,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僱用之。 必要時,得先行僱用之;但應立即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查核。 第十條之一(保全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

  7. 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已擔任保全人員者指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全人員且修正施行後仍繼續擔任者。 第 8 本法第十條之二規定之職前專業訓練及在職訓練其課程內容應包括法令常識執行技巧防盜防搶防火防災等狀況處置之學科及 ...

  8. 法規名稱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1.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業經核定公告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 定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得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 性夜間工作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為確保該等勞工之合理工. 作時間,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相較於一般保全人員,勞動密度相對. 較高,爰為不同工時規範。 為使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保全業之保全人. 員工作時間標準一致,特訂定本參考指引。 2. 二、人員資格應符合規定. 雇主報核之勞雇約定書,其保全人員應確認屬保全業法所稱之保全人. 員。 3. 三、約定書應記載工作內容與工時安排. 雇主報核之勞雇約定書,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