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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第二、及第三類

      • 保安公司牌照分為三類:第一、第二、及第三類。 第一類牌照公司可以提供不佩槍保安人員。 第二類牌照公司可能提供佩槍保安人員。 第三類牌照公司可以提供保安系統安裝維修保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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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保安公司牌照三種類別的保安工作. 爲了貫徹方便營商的精神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已於2023年7月1日正式推行保安公司電子牌照取消保安公司持牌人須每年前往管理委員會秘書處更新牌照以記錄繳付牌照年費的規定並相應修訂保安及護衞服務 (發牌)規例》 (第460B章)附表2所訂明的牌照表格。 實施電子牌照後,已簽發的紙本牌照將維持有效直至期滿當日,或直至管理委員會向持牌人提供電子牌照,以較早日期為準。 現行的保安公司發牌規管機制、繳付牌照年費的安排及有關的執法和監察保安公司的工作不會改變。

    • 相關部門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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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75章

      保安局局長重要演辭 刊物 諮詢文件 / 報告 環保報告 局長文 ...

  3. 根據《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第460章)申請保安公司牌照

  4. 任何人均不得授權或要求他人為他擔任任何類別的保安工作但如─ (a) 後者是持證人 (而他所持的是該類工作的有效許可證)、持牌人或由持牌人提供的人員 (b) 後者是獲授權或被要求在無報酬的情況下擔任該項工作則屬例外凡住所佔用人授權或要求他人為他擔任保安工作而該工作只與該住所有 關,則第 (1)款不適用於該佔用人。 在本條中,“住所” (domestic premises) 指純粹或主要用作居住用途,或擬純粹或主要用作居住用途,並且是自成一戶的單位。 罪行:根據條例第31條 (2),任何人違反第12條,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被罰款$10,000及監禁3個月。 第13條 – 僱主在保安工作方面的責任.

  5. 載有公司營運地址之商業登記證及業務性質需包含安裝保養維修保安裝置及設計附有保安裝置的系統』 (Installation, maintenance and repairing of a security device and designing a security system incorporating a. security device) 4) 核數師報告或銀行推薦信正本. 最新年度之核數師報告 或 . 銀行推薦信 (須包括 (1) 公司開戶日期 (2) 帳戶運作狀況 (3) 帳戶最新結餘) 5) 處所平面圖 並附簡單註釋及需列齊下列 5 項資料. (1) 處所間格描述(2) 處所面積(3) 滅火設施位置 .

  6. 如果你的保安公司牌照 即將到期,你可以使用這個網上表格,填寫你的公司資料和保安服務資料,並上載所需的文件。你可以在網上提交申請,或下載表格後以郵寄或親身遞交的方式申請。你也可以在此網站查看有關牌照 的條件和費用。

  7. 條例旨在就設立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發許可證給擔任保安工作的人員發牌照給保安公司及其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2] 。 根據該條例:「保安工作 (security work)」 指下列任何活動─ (a) 護衞財產; (b) 護衞任何人或地方以防止和偵測罪行的發生; (c) 安裝、保養或修理保安裝置; (d) 為個別處所或地方設計附有保安裝置的系統 [3] 。 「任何屬於個人身分的人,均不得為、答允為、自認是為或自認可為他人擔任保安工作」以及「 (1) 除根據及依照牌照行事的公司外,任何人均不得提供、答允提供或自認正在提供任何人員在有報酬的情況下為他人擔任保安工作。 (2) 任何人均不得提供任何人員為他人擔任任何類別的保安工作」除非持有相關牌照或許可證,或者「並非為報酬而做」。

  8. 香港法例第460章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 (“條例”) 授權保安及護衞服務業管理委員會 (“委員會”)簽發保安公司牌照。 而警務處處長 (“處長”) 則獲授權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 (“許可證”)。 僱主及僱員均須遵守條例內容,任何人如違反條例規定,即屬犯罪。 僱主應注意的條例相關內容 (條例亦適用於業主立案法團) 除已經獲發保安公司牌照的公司外任何人均不得提供答允提供或自認正在提供任何人員為他人擔任有報酬的保安工作。 (條例第11 (1)條) 任何人均不得授權或要求並未持有有效許可證的人為他擔任有報酬的保安工作。 如住所佔用人僱用保安人員於該住所擔任保安工作者則不在此限。 (條例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