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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6月7日 · 2021年6月7日星期一. 港聞二. 下一篇 上一篇. 母公司以保安及押運業務起家. 【明報專訊】衛晉創新科技是衛安集團(Guardforce Group)關聯公司。 衛安集團於1977年在香港成立,主要從事保安及押運業務,其後逐漸擴展至澳門、泰國和澳洲。 現時,衛安集團在香港有超過1400名員工,全球員工更超過1.2萬人。 大約5年前,衛安集團開始構思將業務多元化,發展保安以外新業務。 2017年,衛安將臉孔辨識技術應用於部分安老院,以防患有腦退化症的長者走失,在香港、澳門、新加坡取得4個獎項。 後來,負責發展新業務的部門再分拆成為衛晉創新科技。 現時,衛晉創新科技的業務包括先進保安技術、機械人、物聯網、長者醫療保健等四方面。

  2. 2020年10月12日 · 【明報專訊】保安局長李家超接受內地傳媒專訪稱,《港區國安法》生效以來,香港社會大致恢復穩定,證明「香港有能力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 但他表示,香港國家安全意識薄弱,要提防「地下化」的國家安全風險,須加強情報蒐集工作。 明報電子報訂戶登記. 如要讀取全文,請 按此訂閱或續訂 明報電子報服務。 現有訂戶請 按此登入 。 一個帳戶,即可穿梭三大平台——智能手機、平板電腦、桌上電腦,盡覽收費內容。 《明報電子報》功能: 今昔明報: 每日報章內容及昔日報章新聞* *桌面網頁版:最近10年. 《明報新聞》APP最近3年. 《明報電子報》APP:最近30天. 原版上載: 每日報章原版及昔日報章原版** **桌面網頁版:由訂閱日起計最多10年. 《明報電子報》APP:最近30天. 閱讀工具:

  3. 2023年10月13日 · 明報專訊被紗布緊裹着的雙腳露出的腳趾已然發黑上月24日啟德郵輪碼頭4幅2米乘4米鋼閘塌下這場工業意外徹底改變了53歲保安員何先生的人生由於肌肉組織壞死他必須在今日接受截肢手術切除右腳掌及一半左腳掌

  4. 【明報專訊】警方及入境處前日起一連兩日展開聯合行動,於將軍澳創新園駿昌街1號HKTVmall工廠拘捕14名從事包裝的黑工,檢獲13張偽造香港身分證,初步懷疑黑工來自同一外判商。 HKTVmall母公司香港科技探索稱,保安揭發懷疑有人使用假身分證後,集團主動報警,並即時終止與有關外判商合作。 明報電子報訂戶登記. 如要讀取全文,請 按此訂閱或續訂 明報電子報服務。 現有訂戶請 按此登入 。 限時優惠. 新用戶30天免費試閱. 盡覽《明報電子報》收費內容. 立即試閱. 一個帳戶,即可穿梭三大平台——智能手機、平板電腦、桌上電腦,盡覽收費內容。 《明報電子報》功能: 今昔明報: 每日報章內容及昔日報章新聞* *桌面網頁版:最近10年. 《明報新聞》APP最近3年. 《明報電子報》APP:最近30天

  5. 2022年1月10日 · 即時港聞. 2022年1月10日星期一. 男子西九地盤天秤危站 談判專家勸服送院 (08:35) 圖1之1 - 消防員登上天秤嘗試救出事主。 西九文化區博物館道38號一個地盤今日10日凌晨1時許傳來叫救命聲附近保安及途人聞聲報警求助。 警方及消防趕至現場搜索,赫然發現一名年輕男子危站在地盤天秤駕駛室外,離地約150米。 消防登上高空嘗試救出事主,談判專家亦到場展開游說。 至凌晨3時許,事主被勸服,在場消防員為他套上安全帶,將他帶返地面,他表面無受傷,仍由救護車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檢查。 涉事地盤為「西九文化區演藝綜合劇場及地庫延伸部分」,事主為22歲姓廖男子,據悉他並非地盤工人,有情緒病紀錄。 現場消息稱,他曾向現場的人聲稱欲跳下天秤輕生,最終被勸服返回地面。 警方正調查事件起因。

  6. 2024年3月19日 · 涉及「12港人」案的廖子文和鄭子豪,於2019年在灣仔一單位管有半製成汽油彈等物,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的交替控罪,分別判囚28個月及27個月,連同偷渡潛逃的妨礙司法公正罪,總刑期同為31個月。 兩人提出刑期上訴,認為已「坐爆」潛逃案的10個月刑期,無法享有燃彈案的刑期扣減,構成不公。 上訴庭今(19日)裁定兩人上訴得直,兩人即時獲釋。 兩名上訴人為港鐵技術員見習生鄭子豪(現21歲)及學生廖子文(現21歲)。 區院法官游德康前年7月下令,鄭及廖就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及後懲教署無法執行法庭命令,因兩人就潛逃案10個月的刑期已服刑完畢。 游官其後於判辭後記指出,如他一早知悉,將下調兩人刑期至21個月,建議兩人上訴以修補「判刑缺陷」。

  7. 2024年3月12日 · 保安局長鄧炳強在今早會議提出計劃修訂涉及打擊潛逃者措施的條文其中要待拘捕令發出6個月後才能實施禁制的條款將會刪去。 當局同時計劃加入條文,表明任何人不會單單因為與潛逃者潛逃前租入不動產、合資、合伙和投資,而被視為違法。 目前條文要求保安局長可於滿足下列情况下,實施對潛逃者的打擊措施: 在某人被控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案件中,裁判官已根據《裁判官條例》 (第227章)第72 (1)條,發出手令將該人拘捕. 已採取合理步驟將發出該手令一事通知該人,或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已知悉該手令已發出. 發出該手令後的6個月期間已屆滿. 該人仍未被帶到裁判官席前. 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並非身處特區. 當局計劃刪去「發出該手令後的6個月期間已屆滿」的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