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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4月29日 · Tweet. 案件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開審。 一名香港大學男生被指在護理系學生會迎新中非禮一名女新生,因而被控一項非禮及一項普通襲擊罪。 懷疑涉案男生否認兩罪,案件今日 (2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開審,預計審期兩日。 辯方會爭議被告是否在場,及相關行為是否構成普通襲擊。 20歲被告鄧皓然,報稱是學生。 他被控於2023年8月20日,在元朗大棠山道31號保良局賽馬會大棠度假村活動室非禮女子X。 他另被控於8月21日,在同地宿舍客廳襲擊女子X。 承認事實指,香港大學護理學會於2023年8月20日至22日舉辦迎新。 事主X指,當日她玩「火車捐山窿」時,感到有人從後伸手到兩邊腋下,向下掃至臀部附近位置,手指觸摸到她胸部。 X當時以為是相熟朋友「玩吓」,後來才知道被人非禮,感到很不舒服和「核突」。

  2. 2024年5月6日 · 一名香港大學男生被指在護理系學生會迎新營中非禮一名女新生,因而被控一項非禮及一項普通襲擊罪。 懷疑涉案男生否認兩罪受審,經審訊後,今(6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獲判無罪。 20歲被告鄧皓然,報稱是學生。 他被控於2023年8月20日在元朗大棠山道31號保良局賽馬會大棠度假村活動室非禮女子X。 他另被控於8月21日,在同地宿舍客廳襲擊女子X。 據辯方審訊時指 會爭議被告是否在場,及相關行為是否構成普通襲擊。 承認事實指,香港大學護理學會於2023年8月20日至22日舉辦迎新營。 事主X審訊期間在屏風後作供指,當日她玩「火車捐山窿」時,感到有人從後伸手到兩邊腋下,向下掃至臀部附近位置,手指觸摸到她胸部。

  3. 2023年9月4日 · 香港時間. 2023年09月04日 (一) 15:32更新 11:56建立. Tweet. 1/2. 一名香港大學男生被指在護理系學生會迎新中,非禮一名女子,因而被控兩項非禮罪,案件今日 (4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法庭把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再訊,以便執法部門進一步調查,被告獲准保釋。 20歲被告鄧皓然,報稱是學生。 他被控於2023年8月20日,在元朗大棠山道31號保良局賽馬會大棠度假村活動室非禮女子X。 他另被控於8月21日,在同地宿舍客廳非禮女子X。 控方今申請押後,以便執法部門繼續追查,包括調查是否有其他受害人,翻查營地閉路電視片段,同時檢驗被告電話。 控方不反對被告保釋。

  4. 2017年3月13日 · 保良局回應指關注事件不容許導師對學生人身安全構成威嚇的行為要求訓練營加強監察教練的工作表現及檢討訓練營成效保良局回覆東網查詢時沒有正面回應訓練營

  5. 2023年6月28日 · Tweet. 位於銅鑼灣的保良局嬰兒組留宿幼兒中心早前先後有3名照顧員被指不恰當對待合共6名幼童而被捕涉案3人均事後被控襲擊兒童罪其中一名涉及虐待3名約兩歲幼童的照顧員於本月中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4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28日被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處監禁5個月4星期。 徐官指被告親友等的求情信指她有愛心、耐性及愛錫小朋友,但觀看涉案片段後認為並非如此,否則便不會出現如此暴力行為,且非偶一為之。 33歲的被告周德元,原被控5項控罪。 控罪指她於2022年9月1日至9月14日,在香港銅鑼灣禮頓道66號莊啟程大廈3樓「保良局嬰兒組」,身為超過16歲而分別對25個月大男童A 、26個月大女童B、19個月大女童C及23個月大男童D,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他們。

  6. 2021年3月22日 · 保良築蹟帶領大家走進獲評定為二級歷史建築的保良局總部中座大樓探索過百年的善業里程與獨特文化。 (客戶提供) 地址:銅鑼灣禮頓道66號. 查詢:2277 8484/ plkas@poleungkuk.org.hk. 博物館開放時間為周一至周六 09:30-17:30,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館. *因應疫情,開放時間或有所調整,最新消息請留意本館facebook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poleungkukmuseum/ 「揦鮓星」譚偉權做兒童節目主持 跳舞輸畀小朋友? 越級挑戰上海話! 霍汶希「不負眾望」笑死網民.

  7. 2022年10月1日 · 保良局屬下兒童住宿服務單位安裝閉路電視監察該局與社署在日前例行抽查時發現一名兩歲幼兒於局內嬰兒組遭一位幼兒工作員多次推跌在軟墊上社署要求該局跟進保良局認為有關行為粗魯及不恰當馬上將該名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停職並不予續約同時安排相關幼兒入醫院作詳細檢查身體無恙已出院。 該局稍後經翻查閉路電視片段,再揭發涉事員工於當日對另外5位1歲至3歲幼兒曾作出相同粗魯的行為,警方於是拘捕一名涉事女職員,涉嫌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她獲准保釋候查;日前再發現多一名涉虐兒員工。 虐待兒童是嚴重罪行,本港現行法例規定,凡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父母或其他人,如沒有為該兒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便需要負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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