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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人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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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2. 回前頁. 保險人是指承辦保險業務的機構,或稱為承保機關;其主要職責在於專司保險受理、保險費計收、保險給付核付、保險基金運用管理,以及其他有關保險業務執行與推展等事宜。. 發布日期. 98-01-04. 更新日期.

  3. 志明若為自己向保險人 投保人身保險,則此時他為要保人也是被保險人,至於受益人則看志明有沒有另行指定。若志明係為他的父親投保人身保險,則他仍為要保人,但此時被保險人就變成他的父親。不過,不管志明的身份是保險契約當事人的要保人 ...

  4. 搜尋被視作已持牌人士的牌照號碼. 緊接在新監管制度於2019年9月23日生效之前,已在自律規管機構中有效登記的保險中介人會被視為在新制度下的持牌保險中介人 (「被視作已持牌人士」) 。. 以下的搜索功能是為了方便這些被視為保險中介人在新制度下找到其 ...

  5. 保險人與要保人的關係 [編輯] 要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時,要保人跟被保險人可以是同一人,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時,需被保險人同意保險內容(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及保險金額 [3],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需具有下列「保險利益」(參見中華民國保險法第16條):

  6. 二、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說明:(一)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 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又「要保人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

  7. 當事人包含保險人及要保人,要保人可向保險人提出要約(提出要保書),經保險人向要保人承諾(發給保險單) 。關係人包含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保險消費者手冊 投保人壽保險要訣 分紅保單及不分紅保單 國外地下保單 醫療保險 投資型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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