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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標題 12/4/2024 保險業監管局舉辦保險相連證券研討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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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於承保長期保險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自險評估報告》訂 ...

  2. 2024年1月19日 · 所謂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7] 」。 如果保險人是保險公司要保人就是找保險公司買保險的人而正因為要保人是與保險人簽約的人所以要保人對保險人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3. 在我們保險制度中按照主體來區分會發現有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等不同稱呼一般民眾可能對這些稱呼不太明白下面就稍作介紹:. ()保險人. 所謂保險人參照保險法第二條之規定,是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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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保險業條例》(第41章) 有關向獲授權保險人 行使施加罰款權力的指引 (指引18 ) 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指引 (指引19 ) 網絡安全指引 (指引20) 企業風險管理指引 (指引21) 適用於承保一般保險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自險評估報告訂明的壓力與情景測試 (請參閱英文

    • 持牌保險代理人
    • 持牌保險經紀
    • 具報終止委任

    持牌保險代理人的類別

    根據《保險業條例》 (第41章)第 2 條,持牌保險代理人是指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或持牌業務代表 (代理人) 。 1. 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是指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4U 條,獲發牌照的獨資經營人、合夥或公司,作為任何獲授權保險人的代理人,以進行一個或多於一個業務系列的受規管活動。 2. 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是指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4W 條,獲發牌照的個人,作為任何獲授權保險人的代理人,以進行一個或多於一個業務系列的受規管活動。 3. 持牌業務代表 (代理人) 是指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4Y 條,獲發牌照的個人,作為任何持牌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人,以進行一個或多於一個業務系列的受規管活動。

    負責人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4ZE 條,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應委任合適人選為保險代理機構負責人,並應為該負責人提供充分的資源和支援以履行其責任。該負責人必須事先獲得保險業監管局 (「保監局」) 的認可。

    獲授權保險人的數目受限制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4I 條及《保險業 (獲授權保險人的最高數目) 規則》(「最高數目規則」),任何人獲委任為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或持牌個人保險代理,在任何時候都不得為超過 4 名獲授權保險人進行受規管活動,其中獲授權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不得超過 2 名。有關計算獲授權保險人數目的詳情,請參閱上述最高數目規則。

    持牌保險經紀的類別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2 條,持牌保險經紀是指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或持牌業務代表 (經紀) 。 1.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是指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4ZA 條,獲發牌照的公司,以進行一個或多於一個業務系列的受規管活動,以及作為任何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進行洽談或安排保險合約。 2. 持牌業務代表 (經紀) 是指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4ZC 條,獲發牌照的個人,以任何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代理人身分,進行一個或多於一個業務系列的受規管活動。

    負責人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4ZF 條,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應委任合適人選為保險經紀公司負責人,並應為該負責人提供充分的資源和支援以履行其責任。該負責人必須事先獲得保監局的预先認可。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財務及其他要求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必須遵守《保險業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財務及其他要求) 規則》,其中包括以下列出的相關規定 : 1. 股本及淨資產 2. 專業彌償保險 3. 客戶帳戶 4. 備存妥善簿冊及帳目 5. 會計披露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4R 條,獲授權保險人、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或持牌保險經紀公司 (統稱「委任主事人」) ,在終止任何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持牌業務代表 (代理人)、持牌業務代表 (經紀) 或負責人的委任 (視乎情況而定),必須於終止日期後 14 日內以書面向保監局具報該項終止委任。

  6. 保險人與某人( 該合約所指的受保人 ) 訂立的保險 合約,即屬全期資可抵債:該保險人 ( 或另一人代 該保險人) 為了該受保人的利益而根據該合約的條 款所持有資產的價值,在任何時間及所有可合理預 見的情況下,並在顧及下列項目後,均不少於該保

  7. 個人預算 與 投資. 閱. 論. 編. 保險 ,在 法律 和 經濟學 意義上,是種 風險管理 方式,主要用於 經濟 損失的 風險 。. 保險被定義為透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 其實通俗地講,就是一旦加入某個團體,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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