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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21 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 ...

  2.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 28 條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

  3. 2023年5月12日 · 一、什麼是訴訟參加? 法律規定,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了維護當事人一方或自身的權益,可以參加別人之間的訴訟 。 二、誰是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一) 會被裁判效力拘束的第三人 (二) 裁判效力雖不會拘束第三人,但因當事人的一方敗訴,將使第三人法律上的權利受影響 ...

  4. 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第 15 條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5. 本細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包括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專以經營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再保險為業之專業再保險業。. 第 3 條. 保險人收取保險費,應由其總公司(社)或分公司(分社 ...

  6. 保險人根據一定標準來挑選醫療服務提供者(醫院、診所、醫生),並將挑選出的醫療服務提供者組織起來,為被保險人提供醫療服務。 並有嚴格正式的操作規則以保證服務質量,經常複查醫療服務的使用狀況,被保險人按規定程序找指定的醫療服務提供者治病時可享受經濟上的優惠。

  7. 保險人 支付費用的人被稱為「投保人」。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被稱為「保險費」,簡稱「保費」。大量客戶所繳納的保費一部分被用來建立保險基金用來應付預期發生的賠款,另一部分被承保人用做營業費用支出。如果自始至終保險人所支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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