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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專員」)根據條例成立,擔任專責資料私隱的監管機構。如果你發現有人在處理你的個人資料時可能違反條例,你可以向專員作出投訴。視乎個案的事實和證據,專員會決定是否就投訴個案進行調查或終止進行調查。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簡稱 私隱專員公署 或 私隱署 ; 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Hong Kong , 縮寫 : PCPD ),為於1996年8月1日成立的 香港法定機構 ,目標是為確保 香港 各界遵從於1996年12月20日生效的《 香港法例 》第486章《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以保障 個人資料 私隱 的恰當應用。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總部位於 香港島 灣仔 皇后大道 東248號 大新金融中心 12樓及13樓1301-1304室,於2006年3月25日前位於 港灣道 1號 會展廣場辦公大樓 。 歷任首長.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首長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簡稱私隱專員,由行政長官委任。
- 鍾麗玲
- 1996年
- 黎智敏(公共事務及合規), 蕭頴思, (法律、環球事務及研究), 關啟宇(署理), (投訴及刑事調查)
- 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1 天前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備註: 1. 如果在香港以外地方致電的話,請在電話號碼之前加撥地區號碼「852」(不適用於駐海外辦事處)。 2. 如果想查看更多資料,請在該職員名字/詢問處上點擊。 3. 本網站的所有資料均由有關決策局/部門及有關機構提供和更新。
條例適用於任何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的人士,當中包括私營機構、公營機構及政府部門。 概括來說,條例規管個人資料的收集和使用方式,並防止任何人因濫用個人資料而侵犯到他人的私隱。 根據香港現行之成文法及普通法,只有個人資料受到私隱條例的保障。 《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 訂明 “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但是,私隱條例並無涵蓋個人資料以外的所有私隱問題。 私隱條例訂明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任何人士或機構在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條例 第4條 及 附表1 訂明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條例的主要特色如下:- 條例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 — 私隱專員,以負責條例的執行工作和促使各界人士遵守條例的規定。 條例賦予國際認可的保障資料原則法定效力。 有關原則規定以公平方式收集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個人資料的保留期間;限制個人資料的使用;個人資料的保安;資料使用者必須向資料當事人公開持有甚麼類別的個人資料和該等資料會作甚麼用途;以及資料當事人查閱和改正其個人資料的權利。 條例規管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個人資料及提供個人資料以供用於直接促銷。 條例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 以及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專員)法定權力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停止或限制披露涉及「起底」內容。 條例同時賦予專員權力就「起底」相關個案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