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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 在一九九五年通過,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正式生效(個別條文除外)。 條例是亞洲區内最早全面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法例之一,源自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一九九四年八月發表題爲「有關保障個人資料的法律改革」的報告書。 該報告書建議以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一九八零年私隱指引 1 為基礎,為私隱保障進行本地立法,以確保對個人資料有足夠的保障及落實有關人權的公約責任,保持香港作爲國際商貿中心的地位。 條例在二零一二年進行了主要的修訂,包括針對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新規定,並為應對私隱保障工作的新挑戰和公眾關注而加入更多保障。
如何行使你在條例下的查閱個人資料權. 法律協助. 機構. 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資料外洩事故通報.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 個人資料私隱管理系統. 專業研習班.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 開發及使用人工智能道德標準指引.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 內地《個人信息保護法》簡介. 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 快速連結: 專題網站: 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Hong Kong.
View Legislation. My Collection. Printing List. Subscribe. Ma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Others. [ Switch to complete mode] 第486章 《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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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來說,條例規管個人資料的收集和使用方式,並防止任何人因濫用個人資料而侵犯到他人的私隱。 根據香港現行之成文法及普通法,只有個人資料受到私隱條例的保障。 《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 訂明 “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但是,私隱條例並無涵蓋個人資料以外的所有私隱問題。 私隱條例訂明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任何人士或機構在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條例 第4條 及 附表1 訂明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註: 與該個人資料相關的個人稱為「 資料當事人 」,而不論是獨自還是聯同其他人共同控制該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士或機構則稱為「 資料使用者 」。 第一項原則 ─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2021 年個人資料( 私隱) ( 修訂)條例》 Ord. No. 32 of 2021. A3363. Personal Data (Privacy) (Amendment) Ordinance 2021. 目錄. 條次. 頁次. Contents. Section. 第1部. 導言. 1. 簡稱 ...................................................................................... A3368. Page. Part 1. Preliminary.
《條例》目的旨在打擊近年越趨猖獗的惡意『起底』行為,以確保市民的個人資料私隱得到保障。 我們需要全力打擊這些肆意傷害別人的惡劣行為,消弭社會矛盾,建立守法和相互尊重的意識。 發言人又表示:「《條例》旨在從三方面打擊『起底』罪行:(1)訂立新的『起底』罪行針對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意圖或罔顧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受到指明傷害而公開其個人資料的惡意行為;(2)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對『起底』相關罪行的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及(3)賦權私隱專員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有能力移除『起底』訊息的人士停止披露『起底』訊息。 修訂聚焦打撃『起底』行為,罪行範圍界定清晰、具針對性且目標明確,並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和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合適平衡。
2021年7月14日 · 私隱專員已向聯盟闡述《條例草案》的目的和相關範圍。 聯盟亦認同「起底」是一個嚴重問題,需要打擊「起底」以保障個人資料私隱,而聯盟亦澄清目前其成員並無任何意圖就其業務撤離香港。 雙方並同意日後繼續加強溝通,令業界更清楚了解《條例草案》的目的及相關內容,以釋除疑慮。 政府發言人補充指,《條例草案》將於下星期三(七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 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爭取盡快通過《條例草案》。 完. 2021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58分. 政府將於七月十六日在憲報刊登《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並已於今日(七月十四日)向立法會提交關於《條例草案》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
《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旨在保障有關個人資料方面的私隱。 條例賦予國際認可的保障資料原則法定效力,並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下稱 私隱專員 ),以負責條例的執行工作和促使各界人士遵守條例的規定。 條例適用於任何直接或間接與個人有關、可切實用以確定那個人的身分,而其存在形式令查閱和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資料。 不論公營部門或私營機構的個人資料使用者,都必須遵守條例的規定。 條例的主要特色如下:- 條例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 — 私隱專員,以負責條例的執行工作和促使各界人士遵守條例的規定。 條例賦予國際認可的保障資料原則法定效力。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 在一九九五年通過,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正式生效(個別條文除外)。 條例是亞洲區内最早全面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法例之一,源自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一九九四年八月發表題爲「有關保障個人資料的法律改革」的報告書。 該報告書建議以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一九八零年私隱指引 1 為基礎,為私隱保障進行本地立法,以確保對個人資料有足夠的保障及落實有關人權的公約責任,保持香港作爲國際商貿中心的地位。 條例在二零一二年進行了主要的修訂,包括針對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新規定,並為應對私隱保障工作的新挑戰和公眾關注而加入更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