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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借貸合約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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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有借款原因且有必要的用途。 2. 借款人的職業與其所得,是否具有還款能力。 3. 資金借貸的償還期限合理可期或查獲前已部分歸還或有按期依一般利率水準支付利息。 4. 其他具體事證。 < 上述四項情形並非構成借貸關係的要件,稅局在查核時可能視不只一項以上的情形而定。 例如,如果資金移轉後即被稅局查獲,可能視資金償還期限是否可以期待;如果資金移轉過了一段時間才被查獲,稅局可能會以是否已部分還款,或按一般利率付息據以判斷。 上述第4點所述之其他具體事證,例如法院公證文件、借貸合約、設定抵押等,但部分文件較易安排取得,因此文件可能並非稅局判斷的要件。 同時,上述參考原則也不一定僅適用於二親等內的資金往來,依法其他親屬關係間的資金移轉亦可能據以判斷是否為贈與行為。 <

  2. 第四條、前項約定利息之支付期為每月 ____ 日,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得拖延短欠。. 第五條借貸期間自民國 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 日起至民國 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止。. 第六條乙方於借貸期間屆滿前應將借用金錢向甲方全部清償不得為部分清償或怠於 ...

  3. 【事件】 報載民國85年間陸續關廠的東菱耀元福昌等多家工廠因積欠多數勞工資遣費及退休金當時勞委會以貸款名義借款給失業勞工渡過難關但因有些勞工事後無法依約償還本息勞委會在民事借貸之消滅時效15年期間屆滿之前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勞工聲明異議後民事法院認為案件糾紛乃屬公法關係而移轉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院在103年3月7日宣判判決勞動部敗訴主要理由是認為此項貸款屬於具有補償性質之公法契約勞動部之請求已超過公法上請求權之5年時效無權要求勞工還款。 (2014年3月8日中國時報新聞參照)。 本案涉及「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如何區別? 國家因勞工失業而貸予失業勞工之「貸款」,何以成為「補償」性質? 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之請求權時效有何不同? 孰長? 孰短?

  4. 根據消費者在簽下金融借貸契約前有哪些必看的關鍵字眼多位律師以及消費保護專家不約而同推薦五大關鍵字眼分別是—「保證」、「最高限額抵押權」、「抵銷權加速條款」,最後則是違約金」。 一、保證. 俗話說,幫人作保就是「呆人」,但如果真的推卻不掉,必須擔任保證人,專家建議,先看清楚是「普通保證人」或是「連帶保證人」,兩種保人的權利與義務不太相同。 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這是指借款人如果欠錢沒還,銀行就要「先」去借款人追討錢,才能向保證人求償。 連帶保證人則不一樣,銀行不用先去找借款人要錢,可以先跟連帶保證人追討錢。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

  5. 合夥分為一般合夥」(或稱普通合夥」)隱名合夥」,「一般合夥之各合夥人依民法第681條規定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對於不足之額均連帶負其責任而隱名合夥人依民法第703條規定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

  6. 本合約是為補充雙方當事人前于西元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五日 業已締結之合約以下稱主合約」)所訂立買方于主合約中同意向賣方購買總價值三百萬英鎊的資產。 叁、合約的結尾辭 英文合約架構中的最後一個部份就是結尾辭與當事人的簽名。

  7. 2005年11月6日 · 許多人以為債權契約只不過是簡單的一種借款憑證而已事實上債券或債權契約通常是極為複雜的法律文件。 資金撮合的二大障礙. 1.交易成本. 資金直接交易必須花費高昂的金錢與時間成本。 2.資訊不對稱. 借款人比貸放者對自己的信用及資金使用狀況有更多及更佳的資訊。 資金直接交易必須付出三種高額的交易成本,高額的交易成本遂成為資金交易的障礙: 1.尋找成本或資訊成本:尋找交易對手所花費的成本。 2.評估成本:評估對手 ( 借款人) 信用狀況所花費的成本。 3.作業成本:簽約、帳務處理等成本。 資訊不對稱. 所謂資訊不對稱 (asymmetric information),是指交易的一方較交易的另一方掌握更佳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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